(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把摆在全市发展核心位置,坚持自主创新、人才引领、科技创业道路,加快科技改革,完善知识创新、技术创新和创新服务体系,发挥省会科技、教育、人才、文化等方面独特优势,最大限度激发全市创新资源潜能,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创新型经济成长,加快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使创新驱动成为城市发展主要动力,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战略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自主创新,注重协同创新。走自主创新道路,以更宽的视野和更高的标准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
2.坚持深化改革,突出市场导向。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着力完善以高校院所为骨干的知识创新体系,抢占科技发展战略制高点,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3.坚持优化配置,资源共建共享。充分发挥推进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科技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化配置科技资源,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和综合集成。
4.坚持统筹协调,快速有序推进。统筹落实中长期科技、教育、人才规划纲要。完善科技创新评价标准、激励机制、转化机制,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
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
(一)支持企业建设高水平研发中心。加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中心建设支持力度。支持行业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组建技术研发平台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联合培养人才,共享科研成果。
(二)大力引进研发总部。规划建设企业研发基地,大力吸引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到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分支机构,使我市成为大企业大集团的生产研发基地。加大我市与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清华大学等大院大所的科技合作,积极联合大院大所在设立科技研发中心和成果转移中心等。
(三)加快创新型骨干企业培育。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好、发展潜力大、创新能力强的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引导人才、技术、资金、信息与服务、管理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四)构建产业集群、产业联盟。在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构建电子电力、汽车电子等一批创新型产业集群,力争进入省级、国家级试点。鼓励处于同一产业集群的企业组建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进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形成在省内、国内技术领先、具有较强竞争力的特色产业集群。启动市级中小企业创新资金支持产业集群试点工作,推动县(市)区加大对区域内中小企业产业集群的扶持引导。
(五)加快特色科技园区建设步伐。加快高新区建设发展,以国家信息通信国际创新园建设为契机,着力打造世界级软件、计算机、网络通信、数字装备等产业集群。积极推进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发展,推动“创新谷”、国家火炬新材料特色产业基地和各县(市)区特色产业园区规划发展,加快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步伐。
三、完善产学研创新合作机制
(一)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建立、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不同主体投资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平台,重点推进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重大新药创制平台、国家超算中心、浪潮高性能计算中心、量子技术研究院等重大源头创新平台建设,加强产业层面应用研究与开发,带动相关重点产业跨越发展。
(二)鼓励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建立健全开放共享的运行服务管理模式和支持方式。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用市场化方式,向企业开放各类科技资源,鼓励社会公益类科研院所为企业提供检测、测试、标准等服务,建立完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开放科研设施的合理运行机制。
(三)支持科技中介机构开展创新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创办专业性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通过引导、科技项目管理综合改革等举措,引导、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中介机构的科技服务。
(四)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实施项目、基地、人才一体化战略,由市科技局牵头与驻济高校、科研机构全面合作,建立面向产业集群的集研发、孵化、产业化于一体的科技创新联合体。充分依托省会科技资源优势,创新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等科技创新主体的合作模式,鼓励支持共建开放型或实体型创新研究机构和联合研发中心,共同培养创新人才、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原始创新及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
四、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一)加快科技人才引进培养。统筹抓好各类人才队伍建设,营造有利于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才跨境流动的良好环境。建立以科研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等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标准,将成果转化、授权专利和论文一并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定晋升的依据,给予相应加分或优先推荐。
(二)鼓励科技人才创业。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其中属于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的,经办理辞职、辞聘手续,3年内如本人要求回原单位,经单位同意且有岗位空缺的,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允许和鼓励驻济高校全日制学生(包括各类研究生)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凡进入园区开展创业工作,可视为其参加学习、实训、实践教育,按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并免费享受创业导师辅导。
(三)激发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对新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在注册、财税、金融、产品等方面给予扶持。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注册资本中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允许70%的比例。。“零首付”的股东在公司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按《公司法》有关规定缴纳注册资本。鼓励社会资金、财政资金在园区设立投资基金,支持园区科技创业企业发展。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科技创业企业,加快成果转化。职务发明成果转化所得收益,按至少60%的比例分配给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省、市科技计划对此类成果转化项目给予优先立项。允许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创办的科技创业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科研团队和个人在成果转化过程中达到约定成效的,兑现相应股份期权;以股权形式量化给予个人,依法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增加科技金融财税支持
(一)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打造多元化、多渠道、高效率的科技投入体系,逐年提高全社会研究开发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确保财政对科技投入增幅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进一步发挥市财政专项资金支持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机构建设,鼓励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著)名商标及商标国际注册,鼓励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及兼并国外知名品牌等工作。
(二)落实税收优惠等激励。认真执行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采购支持等各项规定。加快推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三)完善科技金融创新机制。实施《市科技金融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使风险补偿资金总额度达到1亿元,“十二五”末达到2亿元。用好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等引导资金,探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的有效模式,鼓励金融机构面向科技型企业开展更多形式的投融资服务。
六、深化科技创新项目管理改革
(一)创新完善科技体系。开展创新型园区示范试点工作,以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工作为契机,研究出台相关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实施办法。梳理完善现有各类科技,让各类措施发挥更大效益。按程序启动科技进步条例修订工作,依法推进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关键词:科技创新能力 食品安全 科技创新体系
对食品安全的认知,是随着人们对已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深入研究,和科技水平的提高提供更多、更深入的对食品问题的知识而不断加深的。因此,随着对食品安全问题理解的加深,食品安全的概念也在不断变化。
1、食品安全内涵的发展
1974年11月,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世界粮食大会上通过了《世界粮食安全国际约定》,在其中第一次提出“食品安全”的概念。
2003年,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卫生组织(FAO/WHO)将食品安全定义为:“食品安全是指所有那些危害,无论是慢性的还是急性的,这些危害会使食物有害于消费者健康。”在对这个定义的注释中,特别强调“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两词有时会被混淆。食品安全是不可协商的,质量概念则涉及那些对消费者而言的其他方面的特性。这些特性既包括那些负面的性状,如性,污染物,变色,变味等,亦包括那些正面的性状,如食品的产地、颜色、风味、组织状态,以及加工方法等。
2009年2月28日我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可见营养要求也渐渐被包含进食品安全的范畴。
一般认为,食品安全是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在种植、养殖、加工、包装、储藏、运输、销售、餐饮消费等环节,不存在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导致消费者病亡或者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的隐患。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
2、科技创新能力的构成与发展规律
科技创新能力在微观层面上是指企业、学校、科研机构或自然人等在某一科学技术领域具备发明创新的综合势力,包括科研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知识结构、研发经验、研发经历、科研设备、经济势力、创新精神等七个主要因素。其中专业知识水平是科技创新最基本的条件;知识结构是本单位科技人员具备相互配合所需要的各有所长专业知识;研发经验是科技人员及本单位从事某一领域科技攻关研究和开发的成功经验和成果;研发经历是科技人员及本单位从事某一领域科技攻关研究和开发的时间和空间;科研设备是本单位开展科研试验需要的硬件设施;;从宏观层面上,科技创新能力是指由创新主体结构、创新组织结构、知识管理水平、分配制度、风险控制能力、知识产权保障制度等组成的科技创新机制的综合能力。①本文认为,针对食品安全问题的科技创新体系,应该由基于不同职能的相应研究管理机构体系,作为研究资金的投入体系及国际合作交流体系与社会食品安全知识体系四个部分共同构成。
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既植根于民族的精神文化之中,又存在于社会的法制体系与环境建设之中,同时受到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律。服务食品安全的科技创新体系,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社会性和长期性,体现出一定的特殊性。
2.1 保障食品安全的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依赖于有效的激励和资金投入机制的形成 形成以国家财政投入为主,社会各方面资本投入为辅的格局。国家财政在基础研究的风险承担上,社会资本在发现市场和民众需求方面,是相互补充和影响促进的作用。在关系国计民生和食品产业命脉的领域要积极作为,加强支持和协调,总体确定技术方向和路线,用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大工程等抓手,集中力量抢占制高点。高新技术的产生和使用有一定风险,需要相应的投资来保障其顺利进行。
2.2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保证科技创新能力的发展
食品种类多样,加工方式不同,贮藏、包装要求各异,对食品安全的技术研究要求也具有多样、复杂的特点。高新技术可以提升食品安全检测水平和速度,使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监管鉴定效率大幅度提高。科学从新技术、新工艺研发、研究成果推广、国内外技术合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预警机制研究等多个层面支撑和引导着食品安全,科技对食品安全的保障是全过程的,不间断的。②
3、建立解决食品安全的科技创新体系
3.1建立食品安全研究机构于食品安全管理机构的基础体系
我国的卫生部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局,其主要职责是: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食品安全标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拟订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饮用水等的卫生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工作不是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所能主导,各地区和各级食品安全管理与科研机构需要一个统一完整的协调机制。
3.2 构造食品安全科技研究与群众科普相结合的社会知识体系
群众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和提高,是对自身消费权益保护的有力工具,也是对管理机构食品安全管理的有力补充。及时发现食品安全事件隐患或者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才是及时处置食品安全事件的关键。提高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改变仅以价格优先的购买价值观,向质量和价格并重的方向转变,使消费者自觉地购买安全、无公害食品,引导公众自觉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
注释:
一、存在的问题
(一)农机监管执法手段薄弱。农机执法缺少法律依据,农机监管法规层面存在缺失和不足。《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农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也带来了很多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了拖拉机该谁管,却没有如何管,怎样管的实施细则;只赋予了农机部门对拖拉机实施牌证管理行政许可权,却没有赋予对该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职权,监管手段严重缺位,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以及事故处理权的规定严重不到位。调查中发现,基层农机监管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给农机监管工作造成的困境的认识相当一致,普遍感到无所适从,不干是不作为,干就可能又是乱执法。
(二)农机手认识不到位。部分农机手对农机安全监管存在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拖拉机特别是小型拖拉机是自己的农具,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很少上公路,操作比较简单,技术容易掌握,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不存在安全问题,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知识培训,没有必要花钱费工夫办理牌证和年度检验,甚至产生抵触情绪,出现一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机手以众抗法的现象。
(三)农机结构及作业形式发生变化,农机手感到负担沉重,削弱了农机手主动参与农机管理的积极性。近年来,由于三轮汽车、低速汽车发展迅猛,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拖拉机自身固有的缺陷等,造成在短途运输市场所占的份额大幅削减,正逐步退出运输市场,经营拖拉机的收入迅速降低,而燃油费价格偏高和农机、交通、保险等有关部门向农机收取各项费用,使农机手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去农机部门办理牌证手续。其次,农机部门又没有拖拉机强制报废的有关规定,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应予强制的拖拉机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
(四)农机监管队伍的不适应,对农机监管起到了一定影响。主要表现在基层农机监管力量不足,县区农机监管机构直接肩负着农机安全培训、考核发证、技术检验、监督检查的重要职责,但有的县区农机监管人员偏少,个别县区只有几个人,乡镇农机站撤并,更使得监管力量薄弱。
(五)农机监管装备落后,困扰着农机监管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装备建设是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按照国家《农机监理技术装备标准》要求,农机监管部门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检测、事故勘察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但个别农机监管部门配备不全,且没有配置上线检测设备之规定,检验人员还没有摆脱传统的靠眼看、凭经验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机监管规范化建设和农机工作效率的提高。
二、对策及建议
(一)依法行政,改善农机监管执法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使法律赋予农机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规范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农机安全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一系列的配套规范性文件,争取尽快推动配套法规的完善,强化农机执法手段,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对于执法环境的改善,应树立“事在人为”的观念,紧紧依靠当地和安全监督主管部门,协调好与有关部门,特别是交警的关系,形成合力,扭转农机执法检查的被动局面,改善农机监管执法环境。
(二)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农机手的法制观念和守法意识。要把农机监管宣传工作纳入重要议程,列入农机目标管理范畴,建立规章制度,实现宣传教育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对农机手的宣传,可采用农机协会、合作组织、集中培训、现场说教、送教下乡等方法,不断提高农机手法制观念和安全生产观念,使农机手达到“要我安全”成为“我要安全”。
(三)把农机手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改进工作方法和工作作风,做好服务工作。一是拖拉机驾驶员绝大多数是农民,他们的服务对象也是农民,从事的职业赚钱不多,农机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牌证核发等相关费用,严禁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二是认真落实各项便民措施,深入基层办理业务,减少办事环节、简化手续、方便群众。三是向上级部门呼吁尽快制定拖拉机强制报废制度,减少安全生产隐患。对于农机手缺少更新报废资金的实际,应制定拖拉机更新报废补助办法。
(四)以提高农机执法人员素质为突破口,抓好各级农机监管机构建设。连续三年的1号文件都提出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这足以说明把农机安全列为国家整个大安全框架之中,对我们的工作极为有利。为此,农机部门必须按照市关于“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的总体部署,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机监管队伍,重点落实“五个教育”和“一个机制”,即法律法规教育、专业技术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规范化管理教育、遵纪守法教育和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约 束机制。加强农机监管机构建设,重点放在县区一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县区担负着拖拉机挂牌、驾驶员发证、年度检验等任务,要积极争取各级的支持,把农机安全工作列入社会总体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各级政绩考核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挂钩。
瘦肉精是食品科技创新的产物之一,早期国外研究发现,瘦肉精对促进动物生长,提高动物瘦肉率和屠宰率有显著功效,但人体摄入的瘦肉精含量较大时,对心血管系统和神经系统具有刺激作用,会引起心悸、心慌、恶心、呕吐、肌肉颤抖等临床症状,摄入量过大还会危及人的生命。随着瘦肉精中毒事件的相继发生,各国逐渐对瘦肉精实施禁用和限用。然而在我国,瘦肉精问题已困扰了我国消费者20多年,双汇瘦肉精事件曝光后,随着监管力度的空前加大,瘦肉精添加一度偃旗息鼓,但最近的事实表明,在所谓食品科技创新的推动下,各种对人体有害的食品添加剂禁而不绝,继续祸害人们的身体健康。其主要表现在:
1.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变种在增加
以瘦肉精为例:2012年11初上海市药监局的检测数据显示,生猪养殖中从违禁添加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的一种)③已经转向使用莱克多巴胺④等替代品。最能说明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变种在不断增加的事例,莫过于2012年3月1日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审理的全国首例新型“瘦肉精案件”。。由于这种新型瘦肉精添加剂被单独装在没有厂名厂址的小塑料包里,给猪喂食时掺入一点,就像做菜时放入味精,有很大的隐蔽性。本案查获的新型瘦肉精添加剂苯乙醇胺А共有127包,如果流入市场,可配成636吨猪饲料。据办案人员介绍,新型瘦肉精苯乙醇胺А是福建龙海海新饲料预混有限公司生产,2010年该公司曾因“风声紧”一度停产,但在旺盛的市场需求下,很快又重操旧业。值得一提的是“苯乙醇胺А”只是该公司所辖营养研发部研究出来的众多食品添加剂中的一种新产品。
2.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在不断扩大
尽管早在1997年农业部就严禁将瘦肉精作为动物的促生长剂使用,但在某些不良企业和个人的所谓创新之下,通过改进添加剂的配方,使包括瘦肉精添加剂在内的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自2011年3月河南双汇瘦肉精事件后,非法添加瘦肉精被列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但从各方面反馈的情况来看,被瘦肉精污染的不仅仅是生猪养殖。有害食物源添加剂的使用范围从最初的生猪,几乎扩大到了所有被圈养的牲畜、禽类和水产养殖。例如,2010年深圳有13人因食用蛇肉导致瘦肉精中毒;2011年被媒体曝光的河北昌黎等地一些养殖户用添加了瘦肉精的饲料给羊喂食;2012年年初为备战伦敦奥运会,有关部门对江苏省体育局训练中心附近市场上20多种食品做了与瘦肉精相关的抽检,结果发现牛肉中瘦肉精明显超标;2012年4月辽宁省有关部门公布了从2011年3月29日起全省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以来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耐人寻味的是,在曝光的11起典型案例中,有10起为牛肉饲料中添加瘦肉精案件[3]。从以上所收集的现实材料来看,许多披着食品科技创新外衣的不法之徒,正以科技的名义行危害人们生命健康之实。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法律规制应该说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的事情。
二、食品科技创新法律规制的应然走向
(一)食品安全应成为食品科技创新法律规制的首要目标
食品科技创新与所有科技创新一样,需要不断地超越现有技术,并取得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⑥。。基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食品安全理应成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所谓食品安全,目前在理论上有多种解释,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包括三方面,一是从数量的角度,要求人们既能买得到,又能买得起所需的基本食品;二是从质量的角度,要求人民所消费的食品不仅营养全面、结构合理,而且安全健康;三是从发展的角度,要求食物的获取符合生态环境的保护和资源利用的可持续性[4]。第二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本身对消费者的安全性,即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的危害[5]。第三种观点认为,食品安全是指持续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环境生态质量,使人类社会持续、长久地存在与发展。它包括食品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可持续性安全六大因素[6]。无论我们对食品安全作何种阐释,有一点是得到人们普遍认同和共同承认的,即食品安全要求食品的制作和实用不能对人体健康造成显性或隐性的损害,食品安全的核心就是不能对人们的生命、健康造成伤害⑦。。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个体生命健康,而且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还影响到人种的敷衍和质量。;第二,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来看,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是我们既定的目标,丰富的物质生活是小康社会的应有之义,这在客观上要求我们不仅要为民众的生活需要而源源不断地生产出丰富多彩的生活消费品,而且要真正将“食以安为先”落实到实处。为此,为公众提供卫生安全、质量安全、数量安全、营养安全、生物安全和可持续性安全的食品,理应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之一。需要说明的是,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对食品生产和经营的规范和调整,使用的是“食品卫生”这一概念,但研究表明:“食品卫生”这一概念强调的仅仅是食品是干净的,未受污染的,且侧重于加工、流通过程各环节的监控,基本上将种植、养殖环节排除在外”[7],显然这并不能确保经营者提供的食品不致危害人体的健康,换言之,卫生的食品并不一定是安全的食品,因此,如果我们将食品卫生确立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的首要目标,并不能达到有效避免食品科技创新失控和滥用的目的。
(二)食品安全应成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
将食品安全确立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需要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与食品科技创新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好这二者的关系,需要对安全与创新做到统筹兼顾、不可偏废。首先,我们不能因强调食品安全而阻却食品科技的创新。科技是需要不断创新的,创新是科技的使命和灵魂。科技通过创新在不断提高自身发展水平的同时,也成为了推动人类不断进步的强大动力,现代人类所缔造的工具文明无一不打上了科技创新的烙印。因此,科技创新作为激发人类创造力的活动,理应是最宽松的、最自由的领域,人们应当给予其最大的宽容,法律应当给予最大程度的创新自由,而不是滥加和羁束。其次,食品科技创新必须接受法律的规制。任何领域的自由都是相对的,不存在无限度、无节制的绝对自由,科技创新活动亦概莫能外。如果我们不加地放任科技领域的创新活动,那么人类的创新活动就很有可能反过来成为威胁人类自身安全的一股力量。几千年来人类在征服自然过程中屡遭重创的惨痛教训就是最好的证明。随着食品安全事故的接连曝光,现代科技创新所带来的负面效应越来越被人们所认知和了解,如何有效地控制和防范这种人类自身所创造的威胁力量,业已成了人类自身反躬自问的一个“全球性伦理问题”[8]。而对这种现状,通过法律对人类的科技创新活动进行有效规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十分重要而又紧迫。认识到这一点,对当今的食品科技创新活动的走向具有重大意义。因为食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最基本的物质载体,是“民之天”,更何况食品科技创新活动具有与生俱来的潜在的风险,因而更不能沦为一种任意性的纯粹自由创造活动,而应该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正确处理食品安全与食品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归根结底无非是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同时,继续保持食品科技创新的活力,要做到这一点,笔者认为唯一的办法就是法律在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规制时,应将食品安全设置为食品科技创新不可突破的底线。因为,一方面在人类解决温饱问题后,安全往往成了人类第一需要,成了现代社会提供给人类的最低限度的庇护与保障。将食品安全确定为食品科技创新的法律底线,既是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不能突破的最低限度,同时也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食品科技创新实施干预的最大边界。因此,它仍然为食品科技的创新自由预留了巨大的活动空间,这样的法律规制既不会抑制,更不会扼杀人们在食品科技创新领域的活力和动力。另一方面,对食品科技创新设置一条安全的底线,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食品科技创新活动带来了些许的羁束,但这是一种理性的,因为在食品安全的框架内,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仍然是自由的,正如我国经济法泰斗李昌麒教授所言:“事实上,自由并不包含取消自由,仅仅是对自由不当行使的约束”[9]。因此,为食品科技创新设置食品安全的底线,与食品科技创新对自由的诉求并不相悖,这与火车的自由驰骋离不开铁轨的束缚是一样的道理,从这个意义上讲,保障食品安全也是实现食品科技自由创新的内在需要。
事实上,安全与创新的关系问题一直为我们所忽视,国家通过法律手段组织和管理科技活动长期以来坚持的是一条腿走路,即热衷于鼓励和支持创新,而对创新可能带来的风险缺乏必要的警醒与正视。。。法律不仅仅要担当起推动科技不断创新的使命,同时也应担当起规避科技创新活动可能或已经带来的种种负面效应。因此,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处理好食品安全与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就是法律不仅仅要发挥鼓励科技创新的引导功能,同时法律也要发挥起控制、惩戒功能,以抑制食品科技创新领域种种恶性的恣意蔓延。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当前我国食品领域的乱象尤以生产和销售环节为甚,申言之,食品科技被用来为恶主要存在于科技成果的应用环节。因此,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应该成为食品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具有羁束性的价值指引,进一步完善食品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应该成为法律规制食品科技创新活动中的一个重点领域。
食品科技在生产与销售中之所以乱象环生,主要原因是对经济利益的极端追求。毋庸讳言,借用食品科技来提高经济效益本无可厚非,没有经济利益的诉求,科技创新将有被窒息的危险,法律之所以一直高调鼓励科技创新,个中原因大体就在于此。。。。建立食品科技成果安全风险评估制度,意味着任何食品科技在投入生产和流通领域之前都必须进行相关安全性风险评估。该制度的实施将使我们“在保证最大限度地利用科技成果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估计和预见其利用的有害结果,以抑制科技活动所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引导科学与法律实现互动”[11],建立完善的食品科技成果风险评估法律制度对于预防和控制食品科技成果的滥用意义重大,它将为抑制目前市场上各种食品添加剂的非法滥用起到一个安全阀的作用,具有正本清源的功能。。
其次,鼓励食品科技成果风险检测方法的创新。。
客观地说,当前我国在食品科技成果风险检测方面的技术相对比较落后,以瘦肉精的检测技术为例,目前能快速检测出的瘦肉精添加剂主要有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三种瘦肉精添加剂,而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的变种在不断地出现,例如苯乙醇胺А、齐帕特罗、赛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剂在四川、浙江等地早已面市,在浙江、嘉兴等地一次就查获尚未销售完的苯乙醇胺А核心料1380公斤,可配成猪饲料700多吨。这些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目前地方监管部门很难检测出来。遗憾的是我们对苯乙醇胺А、齐帕特罗、赛庚啶等新型瘦肉精添加剂的快速检测技术的研发工作才刚刚起步,更令人沮丧的是通过化学合成的方法合成新的瘦肉精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比如把莱克多巴胺的羟基打断,加上一个亚硝基就能合成莱乙醇胺А,而且原来能检测出莱克多巴胺的仪器对这种新型的瘦肉精添加剂却为力。
总之,我们在运用法律对食品科技创新进行规制的过程中,决不能忽视对食品科技创新风险检测技术开发与应用的褒奖。否则,我们将在这场围绕食品科技创新而展开的“道魔之争”中败下阵来。
三、简评《专利法》第22条的立法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一项科技创新要被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的专利权,必须具备“三性”,即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4款的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专利法》的实用性定义蕴涵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科技创新必须符合客观规律。
战略性新兴产业备受重视,不仅在于其代表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方向,还在于其是推动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革的重要力量,更在于其是未来中国经济结构战略转型中的新经济增长点。
面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作为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支持力量的金融业,如何在国家经济发展战略调整中发挥支持作用,金融业创新是关键。
一是在思想上准确理解和把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义,树立创新服务的意识。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初期大量创新型中小企业需要创业投资、场外交易、发行债券等多种直接融资支持和性融资支持等特点,我们在准确理解和把握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于国民经济建设重大意义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功能,加大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发挥多层次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的创新能力。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市“城乡统筹发展”和《*市创建“平安工地”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总体要求,认真落实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核心,积极培育企业安全生产自主能力,完善“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服务在先、告知在前”的新型安全监管和服务体系,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全面推进安全技术创新和安全、文明、平安、绿色施工,为“扩大基础投资、拉动内外需求”营造和谐、稳定的建设和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1、全年工伤事故死亡率控制在0.1‰以内,重伤率控制在0.3‰以内;百亿元施工产值死亡率控制在3.5以内。全年不发生建筑施工较大事故,不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
2、积极开展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创建活动,全年争创省级文明工地10只,苏州市文明工地20只,*市级文明工地40只,力争全市80%以上的建筑工地达到“平安工地”的创建标准,进一步减少施工扰民事件。
3、深入开展建筑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优良率”、“合格率”达到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
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含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监理企业监理人员安全知识教育、上岗培训总数累计不少于11000人次,职工安全生产防范意识明显增强。
5、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控,达到规定论证要求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方案专家论证率100%,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备案率及使用检测率100%。
三、工作重点
(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监管体系
1、落实层级安全监管责任。一是按照市制定的《2009年度*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状》,进一步分解、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健全、完善安全监督分片管理制度,全面形成“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二是深入推进安全协管工作制度建设,加强安全协管工作的指导和目标责任考核,强化建设工程开工和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核,切实提高安全协管监管的效率和覆盖面。三是坚持“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的原则,以建设工程安全报监制度为抓手,深入推进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工程源头和过程监管,做好企业安全责任目标落实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意识。四是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规定,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足额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自控能力。
2、加强安监队伍建设。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及、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勤政廉政的工作要求,加强安监人员及协管人员的思想建设、队伍建设、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积极参与上级安排的安全监督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改善知识结构,拓宽工作视野,不断提高在当前新形势下做好安全工作的本领。建立、健全、来访及居民投诉举报制度,确立以涵盖施工安全、工程结构质量、环境污染、卫生防疫、治安消防、自然灾害、施工车辆运输以及施工损害周边环境等为重要内容的大安全意识,提高安监人员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加强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1、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创新安全监督工作机制,制订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工作规程,规范监管行为、监管标准和处理程序,注重安全监管的实际效果。经常性做好施工现场安全巡查、季度检查以及重大环节、重要节日期间的安全专项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督促施工、监理单位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及时改正发现的问题,规范企业安全行为管理。
2、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以贯彻建设部有关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意见为指导,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不断拓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内涵,在企业中开展“零死亡事故”管理活动,强化企业安全“规则意识”,切实提高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水平。贯彻落实《*市城区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加大对城区工程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管理力度,切实减少、消除工程建设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结合市综治委《*市创建“平安工地”三年规划(2008年-2010年)》的要求,积极开展建筑工程文明工地、平安工地的创建活动,深化绿色施工,加强建筑民工队伍管理、建筑工地社会综合治理以及建筑施工爱民便民服务,不断优化创建考核程序,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意识、综治意识以及环保意识。
3、深入开展建筑安全专项整治。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更多的发动和依靠企业自身力量,提高建筑职工参与整治的积极性,从根本上增强企业安全隐患的防范意识和纠错能力。坚持“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方针,继续保持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行为考核记分制度和强制性学习制度,惩教并重,标本兼治,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执法能力。
4、强化安全生产差别化管理。实施不同层次和力度的排查治理,对重点工程、安全不良信用企业以及安保体系不健全、现场连续发现存在较多安全隐患的企业实行重点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严格队伍选择和奖惩措施,及时淘汰一些思想观念陈旧、安全技术装备落后的队伍,促使建筑队伍向安全规范化方向发展。
5、深化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控。加强重大危险源工程的辨识与施工管理,完善重大危险源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专家论证与备案管理,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加强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登记备案管理,规范机械设备检验检测,逐步形成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设备管理程序。健全、完善建筑安全预警提醒机制,提前制定、下达应对特殊天气、特殊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和措施,细化建设管理部门和企业两级应急救援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6、注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深化建筑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动态记录、考核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和不良行为,全面营造诚实守信、失信惩戒的氛围。配合交通管理部门有计划的开展建筑领域“三车”集中治理,淘汰非法施工车辆,确保建筑运输道路交通安全。加强城区工程施工的综合管理,督促企业制定、落实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做好建筑工地临建设施的排摸和清理,切实提高城市文明形象。
(三)坚持科学发展,加大科技创新和安全资金投入
1、深入开展安全科技创新。引导企业开展安全技术创新和标准化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淘汰落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艺、技术和设备,深入推广使用安全技术成果,为提高全市安全施工水平提供技术支撑。从培养工程技术与安全复合性人才方面着手,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的学习、研究和应用,提高建筑行业安全管理的整体素质。。
2、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贯彻执行《江苏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办法》,探索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预付管理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按实支付安全文明措施费,监督施工单位及时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备、设施,为工程顺利进行提供物质保障。
(四)深化安全服务,营造安全稳定的建筑施工环境
1、加强安全生产导向。面对全球金融危机及严峻安全形势,紧紧围绕“纪念建国60周年”、“城乡统筹发展”以及“新资质重新就位”等一系列重大活动及重要工作,全面宣传科学发展观,加强导向,引导企业优化管理资源,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为稳定推进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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