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证检验是法医学检验鉴定的基本手段之一,因有时也被称之为“文证审查”,因而极易与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相混淆。但二者确实是含义不同的两个法医学概念。正确区分这两个概念,对于研究不同法医学工作程序,制定相关的法医学技术标准以及正确地实施相应的法医学实务,都具有重要的。笔者拟就这两个法医学概念,作如下辨义,供法医学同行们参考。
为了便于讨论这一问题,笔者试对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的概念,权作如下定义:
。
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泛指诉讼机关对案卷中反映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能够作为定案根据的诉讼活动。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专指法医学专业人员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文图证据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本文在探讨中涉及法医学文证审查一词时,是指狭义上的法医学文证审查而言。
法医学文证检验与法医学文证审查,在许多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例如:二者都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都需要对文图证据进行审查等等。但二者之间的差异也是十分显见的。
(一)从二者的主体身份看,首先,法医学文证检验是由的诉讼参与人(法医学鉴定人)来完成的一项技术检验活动;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是由法医学专业人员实施的一项证据审查活动,根据我国诉讼法律规定,法医学专业人员在诉讼中无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其次,法医学鉴定人可以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也可以由医学或医药学等方面的专家担任,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只能由法医学专业人员担任。
(二)从二者的性质与目的看,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的诉讼活动,法医学文证检验的目的,是为鉴定案件涉及法医学问题提出检验结果;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只是一项技术协助活动,其目的是协助具体诉讼部门完成对文图证据审查活动。
(三)从二者的对象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的对象主要是案发时已经存在着的文图资料;而法医学文证审查的对象则还会包括案发后形成的法医学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资料。
(四)从二者的工作方式看,法医学文证检验中,在验证文图资料客观性和可靠性时,通常需要借助于尸体检验、活体检验、物证检验等手段;而法医学文证审查则无须借助其他检验手段既可完成。
(五)从二者结论的内容及法律意义看,法医学文证检验结果有两种表达方式:一是作为法医学鉴定结论的依据,被包含与鉴定结论之中;二是直接作为检验结论进行报告。法医学鉴定结论显然是法定的诉讼证据,而法医学检验结论因其会包括对案件事实的确认内容,通常也会被作为附带证据为法庭所采纳。但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的内容,主要是对文图证据本身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所作的评价,所以,审查意见因其不具备证据属性,而不能被采用作为诉讼证据。
蒙昧时代[2]。因此,宋慈《洗冤集录》比欧洲早了整整三百多年,这已被世界法医学界所公认。《洗冤集录》曾被译成多国文字、广泛流行,对世界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漫长岁月里,凡从事司法检验工作的人,无不随身携带这部线装书,检验尸伤遇有疑难就向它来求教,审案定刑,上驳下复,也以它为指南,就是国家法律也赶不上它的权威,外国人很奇怪,研读后大为赞赏,至今仍在研究它。
中国的法医学历史悠久。人们生活积累实践,对自身的查伤、检验以致刑事诉讼也已经逐渐从经验的感官判断上升到规律的总结。南宋前,已经出现了《疑狱集》《内恕录》等有关查验、刑事狱案的书籍。这对中国法医学日后形成一个客观、科学的系统奠定了一定的基础。而宋慈的《洗冤集录》作为世界上现存最古老的系统法医学名著,能够诞生在偏安江南一隅的南宋,绝非偶然现象,这其中除过宋慈本人不平凡的人生历程和优秀品质以外,其背后蕴含着着深厚的经济、科技、思想文化等因素。在当前这个迫切需要法制的时代,探究这部著作诞生的背景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经济因素
苟安江南的南宋王朝,虽然统治面积只有北宋的三分之二,阶级矛盾、错综复杂,而社会经济却继续向前发展。这是因为南宋初年,金军虽曾越过长江,但在广大军民的坚决抵御下,很快被迫北撤,没有造成长期的严重破坏,后来金军数次南下,都受到北方军民的牵制及南方军民的堵击,未能再过长江。人民的斗争保障了南方的安全,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同时人民不愿受女真贵族的压迫奴役,纷纷南迁,“据1159年统计,南方人口一千六百八十四万,到淳熙六年(1179年)已达二千九百五十多万”[3],二十年时间人口增加了四分之三,这不仅为南方各生产部门提供了劳动人口,而且还加速了各地生产技术的交流。人民群众在进行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同时,积极从事生产,推动了南方经济的发展,使我国经济重心移向南方。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南宋的农业、手工业生产得到长足发展,商业和城市改先朝以政治色彩颇浓的特征为经济色彩浓厚,另外由于国都南迁,政治对经济影响的带动作用,南宋的海外贸易也超过北宋。南宋末年“市舶收入达二百万贯,超过北宋治平年间岁入六十三万贯的两倍多”[4],雄厚的经济实力使科技、医学等也得以继续向前发展。
2.科技因素
宋代是一个科技发达的朝代,尤其是活字排版的应用。宋代虽然朝政暗弱,阶级矛盾和极其复杂、尖锐,但是宋太祖统一全国后,结束了五代纷争的混乱局面,采取了一些与民休息的措施,社会经济不断复苏,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被誉为中古三大发明的活字版、火药、指南针就是在宋明的。由于活字印刷术的发明,有利于医药书籍的广泛传播和民间医学水平的提高。医药学知识在司法检验及劳动人民同死伤疾病斗争中的广泛应用,与日俱增地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特别是针灸在这一时期得到长足的发展。我国针灸学虽然历史悠久,但因长期传抄,其中所在经络俞穴部位很紊乱。宋仁宗初年针灸专家、太医王惟一总结了历史上针灸学的实践经验,统一了针灸穴位,并与铜匠师合作,设计用铜铸成人体模型二具,刻画经穴,标注名称作为针灸学教学之用,同时写成《新铸铜人俞穴针灸图经》三卷,不久又把《图经》刻石流传,使以后学习针灸的人对俞穴部位能准确地掌握。
现代法医学从学科属性上,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解决司法、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的科学”[5],从功能上它是“一门为执行法律和法庭审理所应用的的医学”[6],而在我国古代医学缺乏完备理论情况下,作为操作性极强的医学门类之一的针灸学和同样操作性强的学科――法医学,其关系自然比较密切,在当时社会医学整体水平不高的情况下,针灸的发展促使解剖学在这一时期得到启蒙与发展,相应的解剖学实践为法医学形成理论化的专著奠定了实践基础。
3.历史传承和宋慈的个人因素
《洗冤集录》这部世界法医学开山之作是在中国文化的母体内,经过长时间孕育而成的。现代西方法医学传到我国不过数十年历史,但在此前的很长时间里,我国司法工作实际上就存在并应用着自己独特的法医学了。远在公元前一千年左右,西欧社会还处于蒙昧时期,我国就已运用检验方法了。由于唐朝以前的法医学未完整传承下来,现在只能从有关文献中见到只鳞片爪的记载。如古文献中有“是月也……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7]的记载,汉人蔡邕解释说:“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这里所称的“瞻、察、视、审”就是后世的检验方法,伤、创、折、断则为损伤的程度。《礼记》是汉人对有关周朝事情的记载,说明在距今三千年左右,我们的祖先对创伤的性质和轻重程度已经做了周密的观察和鉴定了。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记载着《贼死》《经死》《穴道》等案例,其中对现场勘验、法医检验的情况记述得相当详细,并对“自缢”“他杀”能够准确地鉴别。这“证明我国法医学检验早在战国就已经取得了一定成就”[8],此后,《前汉书?q薛宣传》也载有“?W?_”这一检验术语。应劭解释说:“以杖手殴击人,剥其皮肤,肿起青黑而无创瘢者,律谓?W?_”,这也说明在西汉时就已有检验的方法与法律、法令并行,而且已经注意到皮肤组织的病理变化了。三国时代(公元三世纪),据说为华佗学生的吴普、张举曾分别运用医学知识和动物实验鉴定的方法来帮助审理案件。到了唐朝,当时法律、法令对检验的规章制度已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他在二十余年以司法工作为主的仕宦生涯中,凡决狱理刑,始终以“民命为重”、采取“审之又审”的严肃态度深入查访,听讼清明,决事刚果,雪冤禁暴,不畏豪强权贵,声名远播,在长期的审判实践中,他特别重视检验工作,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他六十二岁任湖南提刑期间,广泛搜集了历代有关司法检验的著作,认真吸收了民间的实践经验,弃其糟粕,取其精华,加上自己多年实践工作的心得体会,综合整理、编纂而成《洗冤集录》这部巨著。《洗冤集录》的问世与宋慈善于学习、善于总结前人经验密切相关。因为在封建社会尸体检验这行一向被视为“仵作”和“贱役”,但宋慈力戒怕苦怕累、敷衍塞责的官僚作风,以不畏世俗的气概进行实践,成就了惊世骇俗的旷代奇书《洗冤集录》,而在宋代医学发展普及的过程中,很多从业人员同封建迷信做了针锋相对的斗争。史载两宋时期“岭南风俗有病祈神求巫,不服药饵,人多死于瘴疠”[9],足见宋慈阻力之巨。
4.主流思想文化因素
在南宋占据正统思想地位的宋明理学对该书的产生也有很大的影响。宋慈年少时受业于同邑‘考亭高第’吴稚门下,吴稚是朱熹的得意门生,受朱熹考亭学派(又称闽学)影响很深[10]。深受朱熹 “格物致知”思想的影响,重视实践,穷究真知,而此前很多司法官吏在断案时基本是“遥望而弗亲,掩壁而不屑”(宋慈语)[11],这是宋慈事业有成的一块基石。这种思想含有科学求知的精神,这与一个时代仕人的价值取向密切相关,“整个宋明理学将道德提高为本体,重建了人的哲学。理学家的最高理想是‘孔颜乐处’及‘天人合一’的精神境界”[12]。宋明理学的另一个代表人物王阳明的弟子说:“满街都是圣人”,南宋理学重视生命个体,反对草菅人命的哲学观是文明的进步,理学的根本精神用北宋大儒张载的不朽格言“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为往圣续绝学、为万世开太平”为代表。宋慈《洗冤集录》的编纂可谓张载名言的恰当注脚。
5.社会生活因素
【关键词】 保外就医;鉴定;法医
【中图分类号】 R-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8231(2011) 08-0788-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见,保外就医是我国监外执行的一种方式,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还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在有担保人的前提下,在监管场所之外进行治疗并接受监督考查的一种执行方式。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能使保外就医的人员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但在具体操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影响了刑罚的正确实施,损害了法律的尊严,致使罪犯逃避了应有的惩罚。因此, 对于保外就医的鉴定审批必须十分严格准确。
1保外就医中存在的问题
1.1保外就医审批不严,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因为我国的法律对保外就医的规定不甚严密,在1996《刑事诉讼法》实施前一直是遵照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和几部门1990年颁布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办理的,因规定权威性不强,各地都相应制定了这方面的细则,操作不是很规范,各地在尺度的掌握方面差异很大,漏洞很多。虽然存在着一套严密的审批程序,但很多地区在实际操作中却无法做到。有些单位擅自降低保外就医标准,对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标准的罪犯适用了保外就医,出现一些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外出打工经商,看不出有什么严重疾病;有些单位甚至对自伤自残的罪犯也保外就医;这些都造成了保外就医的滥用。
1.2在落实对保外就医犯的监督管理上,存在不负责任现象
。
1.3个别人,致使有些罪犯利用保外就医逍遥法外
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有些犯罪分子企图钻法律的空子, 利用病残取保逃避法律制裁,用行贿、拉关系的手段拉拢有关人员违法办理保外就医,以保代放。
1.4操作程序不甚合法
《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实行定期保外就医制度。依据罪犯病情,可以一次批准决定保外就医时间半年至一年。期满前,监狱、队、少管所应当派干警实地考查或者发函调查。需要继续保外就医的,办理延长保外就医期限手续,每次可延长半年至一年。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着一些不合规定的做法,如“一保到底”(在刑期之内,保外就医时间上没有),拖办、漏办续保手续等。
2加强保外就医的执法力度
2.1进一步完善保外就医的立法
首先,应明确规定批准保外就医机关应将批准决定送达检察机关的日期,以防止扯皮现象的发生。其次,应建立完善的保证人制度,明确保证人的权力和义务,规定对保证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加强对被保人的监督管理。再次,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到保外就医是一项严肃的法制工作,性很强,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法律的尊严,影响到刑罚能否正确实施、能否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艰巨任务,要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稳定社会治安的高度,加强对保外就医工作的支持。有关干警也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严肃法纪,严格执法。同时,还要加强对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动员他们积极参与对保外就医工作的监督管理。
2.2严格把关,两种罪犯不宜暂予监外执行
一是改造表现和身体状况虽然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但罪犯及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保障其就医的;二是无法落实监外执行担保人或其不能履行担保职责的。
2.3增强有关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堵塞漏洞
罪犯保外就医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活动,涉及公、检、法、司各部门。。审批机关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检察机关对于审批部门作出的保外就医决定,应当及时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派出所应定期进行检查,加强监督管理,对于保外条件消失的,应及时收监。
3加强法医在保外就医病残鉴定中的作用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违反法定条例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罪犯的病残鉴定直接有关的(如不符合保外就医病残范围规定)占76.9%,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超过法定时间)占17.3%,合计占到94.2%;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保外就医的案件中,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决定保外就医的医学证明文件不符合法律规定)占44.7%;在保外就医罪犯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鉴定直接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期限届满未办理续保手续)占54.3%,与鉴定相关的(如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应收监而未收监)占15.8%,合计占到70.1%。这些情况说明,罪犯保外就医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大多与医学鉴定有关。
对医学鉴定的审查是司法机关对保外就医执法监督的核心。而司法机关的法医作为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参与并主导对罪犯的医学鉴定的审查, 有利于对保外就医的全程监督并提高监督效果, 对于提高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比如,法律规定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但是有些罪犯为了逃避法律惩罚,自伤自残,企图以此获得保外就医。而医院仅对罪犯的病(伤)情和程度进行鉴定,并不对罪犯是否自伤、自残做出鉴别。非法医办案人员在对医学鉴定的审查中,也只能对罪犯的伤情是否由自伤、自残形成进行案情调查,无法从损伤特征上对其是否属于自伤、自残做出判断。而判断、鉴别是否属于自伤、自残恰恰属于法医的技术专业内容和业务范围,在这方面的执法鉴定工作中,法医就具有专业技能的优势。
法医学专业作为医学专业的一个分支,一般是设在医科院校的本科院系。法医学要求学生必须具有坚实的医学专业基础, 为此法医学专业在本科阶段的前4年与临床医学专业的教学内容完全一致,只是在第5个学年才安排法医专业课,学习并实践与刑侦技术相关的专业知识。因此,法医人才既有全面的临床医学知识,又有与司法鉴定程序相关的专门技能,这在司法鉴定及保外就医鉴定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与此相应,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五十条也对审查部门在审查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时规定,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为此,建议将法医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医学鉴定的审查纳入执法工作程序,规定审查流程和时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确保司法检察机关在保外就医中的法律监督职能落实到位。
参考文献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日趋完善和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每个公民的法制意识也在不断加强,结果因死因争议需完成法医学尸检与鉴定的案件也逐年增多。法医工作实践表明,法医病理学技术在死因争议的法医学鉴定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本文结合笔者多年实践经验,对特殊法医病理学技术在死因争议法医学鉴定中所起的作用展开论述。
1 特殊尸体解剖方法在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
尸体解剖对于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必须明确的问题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它对查明死因、查明有无潜在性疾病、确定或排除机械性窒息、机械性损伤或毒(药)中毒等暴力性因素所致死亡有积极的作用。在目前多见的医疗纠纷案件中,证明或排除医方有无诊治失误等问题也是作用重大。特殊尸体检验方法有肺动脉栓塞检验、空气栓塞检验、气胸检验、小脑扁桃体疝检验、肺及胃肠浮扬试验等,每一种方法都具有其特殊的证明作用。
1.1 空气栓塞检验 常用于怀疑有空气栓塞因素的致死者。在某些诊疗过程中,常可因操作不慎而引起静脉性或动脉性空气栓塞而危及生命。其中以静脉性空气栓塞多见,常见于颈胸部外伤、手术误伤颈胸部静脉、人工气胸或气腹,肾血管空气造影、输卵管通气术、吸引器人工流产、鼻窦穿刺术等。一般进入血管的空气量达到60~100 ml以上时即可引起死亡。怀疑静脉性空气栓塞死亡的案例,应尽量争取及早进行尸体检验,以免尸体所产生的气体与空气栓塞相混淆。脑顶部血管内空气泡绝大多数是因开颅去除颅盖骨时从矢状线撕去硬脑膜后致空气进入脑血管,不应该为空气栓塞。
1.2 气胸检验 当怀疑死者有肋骨骨折的断端刺破肺膜和肺组织、或有大泡性肺气肿及肺脓肿破裂者,或者在颈胸部及上腹部进行过穿刺治疗者,需检查有无气胸的存在,为判断是否气胸所致死亡提供证据。检查方法是在开颅、开胸及解剖颈项部之前,先在胸部正中做一纵形切口,将皮下组织剥离至两侧腋中线处,提起使其形成袋状,盛水后用力在水面之下刺破肋间隙。若有水泡冒出水面,即可证实气胸的存在。应该注意的是,剥离胸壁软组织时不可将肋间隙剥破,以免空气经破裂处进入胸腔造成假阳性结果。
1.3 小脑扁桃体疝检验 对死于颅脑损伤以及怀疑各种脑病的死者,有必要做小脑扁桃体疝检验,因为当存在颅脑损伤或病理性出血如肿瘤、脑及脑膜炎症等情况下,都会引起颅内压增高,严重者便可导致小脑扁桃体疝的形成。检查有无小脑扁桃体疝的存在,可以供死因分析时参考。检查方法是取尸体仰卧位并垫高颈部,从枕骨粗隆下开始沿颈后部正中线切开枕颈部头皮,深达骨膜。自切口两侧分离软组织,用咬骨钳咬断寰椎弓并剪开硬脑膜,暴露枕骨大孔内的延脑和颈髓,观察有无小脑扁桃体疝及其程度。可自疝下方切断颈髓及两侧神经,待开颅后将上段颈髓连同脑组织一并取出。虽然开颅取出脑后也可以观察有无小脑扁桃体疝的形成,但本方法更有助于原位观察。
1.4 肺及胃肠浮扬试验 多用于产科医疗纠纷之中,因为此时常有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产之争。该方法系判断新生儿是活产还是死产的重要标志,主要根据新生儿出生后是否进行过呼吸,最常用的方法是肺及胃肠浮扬试验。未经过呼吸的肺,因肺内不含空气而呈实体状,比重为1.045~1.056,投入冷水中即下沉,而出生后随着呼吸运动的建立,全部肺泡被空气胀满,肺的体积膨胀,比重<1,投入冷水中不下沉而是浮于水面。胃肠浮扬试验是肺浮扬试验的辅助试验,由于新生儿呼吸运动时,也将部分气体咽入胃内,并随时间推移而逐渐进入十二指肠及小肠。依次结扎贲门、幽门、十二指肠上下端、空肠、回肠及结肠,将胃肠全部取出投入冷水中,观察浮沉情况。如果尸体已经,肺及胃肠浮扬试验则无意义。
2 病理组织学特殊染色方法在死因争议案件法医学鉴定中的作用
有死因争议的尸体经过尸体解剖检验后,只有部分案例通过肉眼检查即可作出初步诊断,而大多数案件必须经过病理组织学检验,才能进一步查明死因,确定或排除某些病变的存在,并明确病变与死亡的因果关系或死亡与治疗的因果关系等。
常用的病理组织学方法包括常规组织学染色方法(H-E法)、脂肪染色法、羊水角化鳞状上皮细胞染色及纤维组织染色法等。各方法具有其特殊的诊断目的,现举例如下。
2.1 常规组织学染色法(H-E法) 常规组织学染色法是尸体解剖后将各内脏器组织取材、固定、包埋、切片、染色、封片等处理后,再观察组织的细微病理变化,以进一步诊断疾病,明确死因。
2.2 常用的特殊染色方法
2.2.1 脂肪染色法 一般情况下,不必特别证明脂肪细胞或脂质的存在,但对疑为脂肪栓塞而死亡者,如烧死尸体、全身软组织大面积挫伤、长骨骨折或做过骨科手术、乳腺切除、油剂注射者、部分交通事故意外损伤死亡案例,都有必要做脂肪染色,以证明脂肪栓子的存在。此外,常规H-E染色镜检见组织内有较多空泡而怀疑有空气栓塞时,也必须做脂肪染色,以鉴别诊断。某些毒物中毒如砷化物、磷化锌中毒时,往往导致心肌细胞浊肿及脂肪变性,心肌细胞胞浆内出现多数细小的脂肪滴,也需要做脂肪染色来证明。常用的染色方法有:苏丹Ⅲ(Ⅳ)法、苏丹黑法等。由于脂肪易溶于酒精等有机溶剂,常常在取出组织后,先用10%的固定,然后冰冻切片。
2.2.2 羊水角化鳞状上皮染色法 产妇分娩过程中若有子宫肌壁的破裂,子宫收缩时可将羊水压入破裂的子宫壁静脉窦内,羊水成分可以由子宫静脉进入肺循环,在肺动脉小分支或毛细血管内引起羊水栓塞。少量羊水成分还可以通过肺毛细血管进入大循环而引起多数器官小血管栓塞。羊膜产生的羊水中含有脱落的角化鳞状上皮。在H-E染色中呈淡红色,对比不清晰。特别是当上皮较少时必须通过特殊染色,才利于证明它的存在。常用的方法有:角蛋白染色、黏多糖染色、弹性蛋白染色;酸性复红-马修黄对比染色;阿尔卑蓝-荧光桃红染色法等。
2.2.3 纤维染色法 有胶原纤维、弹力纤维和网状纤维染色法,各用于不同的情况下。
胶原纤维在H-E染色中不易与其他纤维相区别,必须用特殊的染色方法来加以区分。该方法可用于检查心肌瘢痕组织灶、早期肝硬化等。弹力纤维染色用于支气管扩张、老年性肺气肿、高血压细动脉壁纤维增厚,冠状动脉粥样硬化弹力纤维的崩解、断裂与消失等。常用的方法有Oreein地衣红法、Verhoff弹性纤维染色法等。网状纤维染色法主要用于区别脑膜瘤与星形细胞瘤,以及用于判断肝组织网状支架塌陷破坏或增生等情况。常用的染色方法有:Gomori银染色法、Masson三色法及Mallory三色法等。
关键词:心脏性猝死;法医学;现状与展望
心脏性猝死从医学的角度上来说属于突发性自然死亡,引起死亡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死者生前存在的心脏问题所致,由于心脏性猝死的死亡形式、时间、地点都无法进行预估和确定,且发病致死率不断上升。。
一、心脏性猝死的鉴定标准
在通常情况下,法医学对于心脏性猝死的认定,是患者发病后的一到六小时之内发生的死亡,死亡形式是由心脏疾病引起的意外性死亡。在国际上,由于各国的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心脏性猝死的鉴定标准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欧洲巨大部分国家认为,死者由于自身的心脏病导致的意外死亡,如果二十四小时内无目击者或者在死后一小时内有目击者,均可判定为心脏性猝死;而美国以及欧洲小部分国家认为,法医接触心脏性猝死的死者一般都是在死亡发生后的一到六个小时之内,因此,在鉴定是否为心脏性猝死的标准为死亡事件发生后的一到六小时之内存在目击者或者是死者死亡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不存在目击者的情况,就被判定为心脏性猝死。
二、关于心脏性猝死的现状分析
从法医學死因分析的角度上来看,心脏性猝死属于诱发死因。我国关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传统的方法是通过对细胞水平来进行研究,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医鉴定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也逐渐步入了高分子研究的时代,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具体情况如下:
1.免疫组织化学研究的现状
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使得法医学鉴定技术更加具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国内外许多从事法医学鉴定技术研究的专家与学者在研究初期都表示,心肌肌红蛋白的变化是保证冠心病病例没有发生大面积心肌梗死的关键性因素。随着研究的进行,研究者开始利用相关的法律条文,对心肌梗死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得出了不同程度的肌动蛋白的缺失是导致心肌梗死猝死的原因。
2.分子生物学的研究现状
根据法医学研究表明,部分心脏性猝死与蛋白质功能的异常有关,这种异常有可能是先天存在的因素,也可能是后天产生的,是某种心脏病理的改变。如今,对于心脏性猝死的研究,我们可以通过分子生物学的手段,将与心脏病猝死有关的异常蛋白质分为两类进行研究,具体如下:
(1)关于离子通道的结构蛋白研究。人类的心脏之所以可以保证有规律的跳动,主要是因为心肌的电活动所引起的,而点活动的存在,正式由于离子通道的开闭产生的例子跨膜流动。因此,要加强对离子通道的结构蛋白质异常的重视程度,以免引起心肌点活动发生异常,最终引起心律失常的病症的产生。
(2)其他离子通道蛋白结构的研究。关于其他离子释放通道的蛋白结构研究,首先要研究钠离子释放通道的蛋白结构,它存在于人类的第三号染色体当中,突变点较多,导致了钠离子释放通道中的蛋白分子变化异常,加速了通道的失活速度。而动作电位的平台期可以提前激活钙离子的释放动刀,使其外层的心肌表达量远远大于内层心肌。因此,容易导致正常除极的内层心肌激活提前复极的外层心肌,最终导致病人的心电紊乱,引发扩张性的心肌病等综合病症。
(3)心肌膜与心肌浆网受体的研究。在肌浆网的受体中,RyR2是钙离子的主要释放通道,钙离子由此通过肌浆网进入包浆。通过科学家的研究发现,RyR2一旦出现编码基因的错义突变,可能会使人出现先天性的右心室发育不良,导致其心律失常。
3.蛋白质组学研究与细胞凋亡研究的现状
(1)对细胞凋亡的研究。所谓的细胞凋零就是由于患者的冠状动脉受到的阻塞,使得心脏无法获得正常的供血,最终导致患者的心肌缺血而发生的死亡。近年来,我国对细胞凋亡的研究主要还是以实验为主,实验结果表明,大量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在产生到病发的过程中都与细胞凋亡有着很大的关系,细胞凋亡也是心肌损伤在临床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加强对细胞凋亡的研究,对防治心血管疾病具有重要的意义。
(2)对蛋白质组学的研究。心肌蛋白质组学的研究,对于心血管系统疾病的研究与探索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许多心血管疾病的病发都是由于心肌蛋白质的变化所引起的。因此,对于蛋白质组学的研究不仅有利于探究心血管系统疾病发病的原因,还对心血管疾病的防治工作提供了一个关键性的切入点,对心血管疾病的研究与控制做出了重大的贡献。研究蛋白质组学的目的,在于创建一个包含蛋白质鉴定以及相关功能的数据库,为各类心脏性疾病的检定和防治提供了极具价值的资料依据。
三、对心脏性猝死法医学研究的展望
在法医学领域,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的理论性研究已经十分成熟,许多研究技术以及检测手段在国际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然而,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的研究主要基于是基于动物实验得出的结果,对人体标本进行的实验以及临床试验的机会较少,实践经验不足。由于人体的构造机能与动物截然不同,在实际案例中进行尸检的检材条件与在实验中对动物进行尸检也有着很大的差别。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与发展的过程中,应该在实践研究方面加大经费的投入力度,创造与实际案例检材条件相同的环境进行实验。在法医学中,对尸体进行解剖检验是确定死者死因的主要手段,也是最为简单、直接的方法,而目前我国的尸检率较低,无法为法医工作人员提供太多的尸检实践机会,严重的制约了我国法医学领域的发展与进步。为了解决我国在研究心脏性猝死中存在的瓶颈,国内先后启动了一系列关于尸检注册的研究,相信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可以加深我国对心脏性猝死病理机制的认识,增进社会对心脏性猝死病症的了解。
参考文献:
[1]宋慧慧,楚英杰.心肌梗死后心脏性猝死预测因素研究进展[J].中华实用诊断与治疗杂志,2016(30).
关键词:外伤性 迟发性脑出血;法医学鉴定
【中图分类号】R65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526(2012)12-0573-01
1 案例
许某,男,15岁,职校学生,某年12月5日晚被他人掌击面部摔跌铁门框上,感头昏步行到县医院求医,头颅CT检查未见异常,诊断为轻度脑震荡和头皮挫伤,给予对症治疗,症状消失, 35天后坐公交车,因公交车急刹车,许某身体前扑,双手掌大鱼际挫伤瘀血。2小时后上课时突然倒在教室地面,不省人事。急送县医院抢救治疗。 查体:双侧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出。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死后2h尸检。
头部未见外伤痕,颅骨无骨折,打开颅腔,脑回较宽,脑沟变浅,左颞枕部脑实质内见2.2㎝×1.8㎝暗红色凝血块,除去凝血块,见颞枕叶脑挫伤,其余脑组织切面无出血灶,小脑和蛛网膜下腔无出血,心脏大小正常,肺、肝、肾均无损伤,其余未见异常。组织学检查:送检脑组织制成石蜡切片,HE染色,显微镜下观察。脑皮质下见有陈旧性出血灶,已机化并呈玻璃样变,灶内见较多钙盐沉着,并见骨样组织形成,周围脑组织坏死、机化,并见灶性新鲜出血,脑膜增厚粘连,并见有血管增生,及少数红细胞。法医病理诊断:陈旧性脑组织挫伤伴脑实质出血。
2 案例
丁某,35岁,工地工人。某年3月8日上午11时被他人用木棒打伤头部左侧,当时无昏迷,步行到县医院求医,体查左侧颞顶部3×2cm擦挫伤,余检查未见异常。诊断为头皮挫擦伤,未住院治疗,事后均无不适症状,返回工地上班。同年6月4日下午,丁某突然感到头痛、恶心呕吐,伴有腹痛、腹胀而到县医院求治,治疗观察中自诉头痛加剧,以左前颅头痛为重,呈持续性疼痛。查体:精神差,双侧瞳孔不对称,左侧大于右侧,对光反射迟钝,血压:151/72 mmHg。经治疗无效,3日后病情突然恶化死亡。
死后11h尸检。
头皮无损伤,颅骨无骨折,打开颅腔,左侧颅内有暗红色液体外溢,左侧脑膜增厚粘连,体积增大,脑回较宽,脑沟变浅,左侧颞部脑实质内见3㎝×2.5㎝暗红色凝血块,除去凝血块,见脑实质中形成腔壁,其余脑组织切面无出血灶,小脑和蛛网膜下腔无出血,心脏大小正常,肺、肝、肾均淤血,其余未见异常。组织学检查:脑皮质下见有陈旧性出血灶,已机化并呈玻璃样变,灶内见较多钙盐沉着,并见骨样组织形成,周围脑组织坏死、机化,并见灶性新鲜出血,脑膜增厚粘连,见有血管增生,及少数红细胞。肺泡内充满淡红色浆液,肺泡壁毛细血管扩张充血,部分细支气管腔内见多量中性粒细胞。法医病理诊断:陈旧性脑挫伤伴脑实质出血,小叶性肺炎。
3 讨论
外伤性迟发性脑出血是指脑外伤后当时未发生出血,经数月或数周突发出血,一般认为脑外伤后和出血时间之间的间隔时间在12h至5个月之间,一般好发于青壮年,而且本身无高血压病史和血管硬化病变者为多见,而脑实质出血部位应在外伤位置附近,同时以颞叶和颞枕叶区白质深部较易出血,出血的范围大,均为多发性,出血区直径可达6~15cm[1]。关于出血原因:一些学者认为外力作用脑实质后发生小软化灶,持续损害血管,因血压的急剧变化或周围组织的抵抗急剧变化而发生出血。一种观点是由于外力作用于脑实质血管发生破裂出血,出血区形成假性动脉瘤,后在诱因诱发下引起血压升高而发生破裂出血。别一种观点是,可能与脑血管自身结构有关外,脑动脉属于肌型动脉,内膜为一层内皮细胞和发育良好的内弹力层组成,中膜为一层较厚的肌环所组成,外膜较薄,由结缔组织构成,含有胶原、网状和弹力纤维,无外弹力层,在病人自身患脑血管疾病或血液系统疾病的基础上,使脑血管壁的强度降低,在某些诱发因素,如情绪激动、体力活动、外伤等作用下容易导致血管破裂出血[2.3]。
2例死者都有外伤史,都曾到医院作了医疗处理,虽然从外表看伤势不重,但确存在头部外伤史情况,后来死者生前未向他人诉说不适之处,照常学习、做工,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访问,有充分的证据排除了死者死前头部有再次受伤的情况。死者受伤的部位明确,而尸体解剖发现脑实质出血。从出血部位的组织学检查见脑实质内已形成腔壁,周围出现机化、钙化呈玻璃样变,同时出现骨样组织,陈旧性出血灶周围有新鲜出血,从头部外伤后到出血的时间也较符合。经组织学检查,排除了死者其他疾病引起死亡,脑组织病理学检验也否定了自发性脑出血和非外伤性脑出血。因此,2例符合外伤性迟发性脑实质出血致死,从而认定死因与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
参考文献
[1] 丁轩坤,黄必朝,潘国南.迟发性外伤性脑内血肿法医学鉴定[J].法医学杂志,2002,18(2):127-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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