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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例

来源:框赞情感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1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问题;对策

1引言

自从1990年代开始我国的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在这个过程当中我国的房地产企业也逐渐开始发展起来。。因此,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基于此种情况,在本文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与研究。

2现阶段我国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2.1不按时申报纳税,欠税数量也相对较大

首先,自从1990年代之后,我国的房地产逐渐开始发展起来,尤其是在2003年之后,房地产开始进入迅猛发展的阶段,在此之后我的房地产企业数量开始逐渐增多,房地产市场的供给逐渐开始向消费者倾斜,同时从市场供求来看,也出现了明显的供大于求的现象。2016年我国正式提出了房地产去库存的目标。在这样的背景之下,现阶段我国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面临着较大的压力。其次,现阶段我国也逐渐开始采用宏观的方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在方面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较大的问题,这就必然导致房地产企业在资金方面所面临的压力被进一步扩大,许多企业在通过预售获得预收款时并不会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纳税,同时在预付工程款时也不仅主动索要建安并缴纳建安税。最后,还有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恶意欠税的现象,最终导致欠税数量越来越大。

2.2财务核算制度不完善,税收存在大量流失的现象

从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历程来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都是以粗放式的增长方式出现的,同时这种粗放式的运行模式也已经根植到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本源当中。这就必然导致房地产企业在管理中往往是以简单粗暴的方式进行管理,这对于财务管理来说存在较大的影响。

2.3小税种漏征

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耗时都相对较长,在这个过程当中往往会产生多种多样的税收。根据笔者的调查研究发现,从工程立项开始到预售以及工程竣工交付我国大多数地区所需要缴纳的税费大约有30多种,但是在这其中大部分税收都相对较少,例如印花税、消费税等都属于小税种的范畴当中。由于部分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对于小税种的重视程度不足或者税收部门工作人员在对企业税收进行审计时责任意识不足,最终导致许多小税种存在明显漏征的现象。

3加强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问题的对策研究

3.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虽然现阶段部分房地产企业在涉税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问题,但是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并不仅在于管理要素。部分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故意为之的原因,即刻意地通过财务混乱来进行偷税漏税。。(2)制定房地产税收专业法律法规。现阶段房地产涉税管理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因此在适用性方面还相对较为薄弱。基于此种情况,必须要针对房地产产业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约束房地产企业涉税管理。(3)建立惩罚制度。针对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明显恶意偷税漏税的现象需要通过法律法规建立惩罚制度。

3.2加强财务核算管理

。要建立健全专业管理。房地产税收征管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的多法律、多环节的综合性税收工作,建立一个专门的征收机构,加强充实这支专业队伍力量,有利于房地产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完善;充分利用房地产一体化软件,强化项目管理。对房地产税收征管从买地、报建、规划、施工、销售、结算、交税等环节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控,建立完备的管理档案,有效堵塞征管漏洞。(2)加强部门联动,夯实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要加强与管理、房产管理、规划设计等部门的协作,建立信息定期传递制度,把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项目审批、预售及销售、产权登记、二手房交易五个关键环节,及时全面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涉税资料,建立房地产税收电子信息交流平台,实行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健全协税护税的控管网络,严密监控房地产行业税收的税源动态,最大限度地掌握有关涉税资料,利用部门协作力量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

。(2)制定针对消小税种的罚款制度,对未按时缴纳小税种的房地产企业给予必要的罚款,促进小税种的缴纳。

4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房地产企业是我国的支柱产业,只有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问题的研究才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企业以及我国经济的发展。基于此种情况,在本文当中笔结合自己的经验对相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对广大同行有所启发。

参考文献

[1]陆迪.商业地产开发业务的主要流程及各环节的涉税信息和税收筹划[J].商场现代化,2014(28).

[2]王宝田.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汇算扣除项目涉税风险与防范——基于对房地产企业税务检查的理性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14(10).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2

关键词 新型城镇化 土地流转 农民权益 制度改革

一、引言

城镇化建设是我国由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巨大推动力,是解决我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根本出路,更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内在要求。而新型城镇化是指坚持以人为本,以新型工业化为动力,以统筹兼顾为原则,推动城市现代化、城市集群化、城市生态化、农村城镇化,全面提升城镇化质量和水平,走科学发展、集约高效、功能完善、环境友好、社会和谐、个性鲜明、城乡一体、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建设路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现状综述

(一)新型城镇化与土地流转的关系

所谓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

(1)合理的农地流转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

(2)合理的农地流转是实现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条件。

(3)合理的农地流转必然加快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二)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弊端

(1)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首先,流转权限规定不明。

其次,土地流转方式的相关规定亦不明确具体。

第三,权利的设立与流转公示方式不明。

(2)农村土地流转市场风险保障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缺乏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风险保障机制。另一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不利于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3) 农村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

第一,在农民之间土地流转不规范;第二,有的农户与专业化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第三,在所签订的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同文本中,存在着与国家现行法律抵触的内容,合同文本缺乏规范性,未经司法部门的司法鉴定。第四,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

(4)农村土地产权界定不明晰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关系不明晰、产权虚置、管理工作混乱、农民的合法土地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导致了很多进城务工的农民不愿放弃农村土地,土地资源很难进入市场进行流通或流转。土地资源长久闲置,造成巨大浪费,也影响了城镇化进程。

三、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保障

(一)改革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市场化发展有赖于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赋与土地使用者真正意义上的流转权利,建立起权责明晰、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二)充分发挥职能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双方应当地位平等,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之上,的介入失去了实质的意义。

(三)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

针对我国现行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应出台相关法规,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程序。

(四) 修订和完善 《土地管理法》

根据现行法律,当农户承包的土地被国家依法征用时容易引起争议。因此,适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中存有互相矛盾的条款,并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权益分成,对于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具有重要意义。

四、健全土地流转制度改革的对策及建议

(一)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滞后,影响着农村社会的稳定,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要加速推进农村土地资本化流转就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大力提高农村医疗和养老的保障力度。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制环境

门要尽快出台有关农村土地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关于土地流转合同书的规范格式,制定出关于土地流转申报、审批、登记的一系列配套程序,以及对于合同纠纷的调解办法,为依法有序推进土地流转,创造有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

(三)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1)完善农民利益表达的沟通机制。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法律宣传,让农民了解知晓关于农村土地的法律法规,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的重大事项,要由农民统一投票决定,并进行村务公开,细化程序、细则,进行民主监督。

(2)完善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利益保障机制的核心就是依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具体说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依法保护、受损补偿和受害保护。

(四)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服务机构体系

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培育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对流转信息进行统一收集与,对农户和业主进行咨询与指导。

五、结论与展望

土地资源是农民基本的生活资料,亦是农民最重要的社会保障,同时也是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土地流转涉及的法律问题已成为关系到农民切身利益,社会和谐发展的重大问题,对此,应尽快完善相关法律的构建,同时加强职能,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以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参与课题1: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年度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土地征收法律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3B022;参与课题2:2013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项目名称: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失地农民权益保障问题研究;项目编号:YJSCX2013-269HSD )

参考文献:

[1]马兴彬.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D].硕士学位论文,2013(6).

[2]刘B.我国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土地流转问题研究[J].宏观经济,2013(5).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3

1、野蛮拆迁,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

野蛮拆迁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容易引发社会冲突,近年来虽然有所减少,但一直屡禁不止。野蛮拆迁主要有三类情况:一是拆迁工作人员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某些拆迁工作人员对待被拆迁人态度恶劣、言行粗暴,引起群众的不满。有不少拆迁片区都有居民投诉拆迁工作人员方法简单,态度粗暴,动不动就说“你去告我嘛”,拆迁工作人员的不当言行容易引起被拆迁人的反感。

2、过度拆迁,劳民伤财

就全国范围来看,建筑物的平均使用寿命越来越短,反复拆迁、随意拆迁的现象比比皆是。在许多大城市,不仅一二层的老房子拆了,上世纪五十年代至六、七十年代盖的五六层在拆,以至八、九十年代建的九层十层的房子都要拆,搞所谓的“再开发”,谋取其中的土地利益,由此产生巨大浪费和社会矛盾。

3、破坏周边环境,影响群众生活

城市居住密度大,房屋拆迁不仅影响被拆迁人,也干扰了附近不拆迁居民的生活。道路的损坏、治安的恶化、噪声和粉尘等等,在拆迁过程中,有的拆迁公司只关心尽快完成腾房交地,忽略了因拆迁对未搬迁居民带来的影响。如某地区800多户未纳入拆迁范围的居民反映拆迁给他们的居住、购物、出行带来严重影响,导致周边环境脏乱差、社会治安明显恶化。有居民反映2002年建设恒茂时时对其居住片区实施拆迁,周边环境严重恶化至今仍影响部分没有拆迁的住户的居住质量。有的居民反映拆迁工地的噪声和粉尘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二、原因分析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律法规、相关方面的原因,也有规划管理方面的原因;既有拆迁机构、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也有被拆迁人方面的原因。加之当前拆迁工作要求的时间紧、任务重,工作压力太大,容易产生各种问题。

1、法律滞后

首先是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带来困扰。。旧的《条例》失效了,新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城镇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的征收与拆迁的权限和程序处于“法律真空”的状态。

其次是法律解释的滞后。《物权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但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界定,致使迁拆中公共利益与商业利益的混同。

第三是某些法律内容需要补充完善。拆迁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许多“历史遗留问题”,如多个产权人共用一个产权证等等。“历史遗留问题”应该用历史的态度去对待,不应一概照搬现行法律法规去简单地判断和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或者没有,或者非常笼统,缺乏应有的可操作性。

2、规划不合理

多年来,由于我们的城市规划缺乏前瞻性,规划设计不科学、不合理,导致才修几年的路就要扩建,刚建十年的楼又要拆。再加上一些领导不尊重、不遵守规划,随意修改规划,城市建设浪费严重,过度拆迁、反复拆迁问题日益严重。

3、补偿安置实施前后不一,老实人吃亏

拆迁是一项性、社会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法行政、规范运作。无论是计算被拆迁房屋面积。还是确定货币补偿标准。都应该坚持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维护被拆迁群众权益。目前在拆迁工作实际运作中,往往不能做到前后一致,导致“先签协议吃亏,后签协议得利”,老实守规矩的人吃亏,民“钉子户”得利,结果是越来越多的人争当“钉子户”,良民变民。

三、对策建议

拆迁是为了建设,为了发展。拆迁在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的同时,也会给一些被拆迁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不同程度的影响。客观上讲,被拆迁人从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被重新安置到其它地区,甚至相对较为偏远的地区,不仅生活习惯上会产生不适应,而且除了要购买新房、重新装修外,有的谋生手段往往也要从头再来,还有交通、购物、就医、子女上学等都将成为他们不得不面对的实际问题。所以,要实现和谐拆迁,拆迁工作一定要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困难,尽最大可能保障群众的利益,否则拆了“穷”窝,就等于捅了“马蜂窝”,不但社会不稳定,发展也会受到影响,构建和谐社会就更谈不上。

(一)要做好角色定位,带头遵守法律

房屋拆迁关系到各方利益,作为公共权力的代表,一方面要带头遵守法律,公共权力随意介入拆迁领域;另一方面在拆迁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围绕规范拆迁行为和保障居民权益两个重点,做好管理者和服务者的工作。在拆迁中不偏袒任何一方,维护公平正义,只有这样,才能树立的权威,在人们心中才有公信力。

(二)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

城市房屋拆迁已经成为社会矛盾最易激化的重要领域,尽快完善城镇房屋拆迁法律法规和相关非常必要。

⒈尽快出台新的“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颁布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迟迟没有修改出台的情况不能旷日持久地继续下去了。或者尽快修改《条例》,或者出台新的法规,这一“法律真空”填补得越早,带来的损失就会越小。

⒉在新的《条例》中增加“严厉追究野蛮拆迁指挥人、参与人以及相关领导的法律责任”的条文,从源头上震慑野蛮拆迁行为。要针对所谓“误拆”这一违法拆迁新动向制定性措施。

⒊明确拆迁中“公共利益”的法律解释,规范和开发商的拆迁行为,保障和谐拆迁得以顺利进行。

(三)科学规划,减少过度拆迁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4

关键词:农民集中居住;土地财产权益侵害;原因分析;解决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79-02

“农民集中居住”,其本质是通过农村宅基地复垦与农民集中居住而进行的一种土地发展权转移,涉及到国家、地方和被拆迁农民三者的切身利益。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集约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民生活、生产环境,加快农村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产业化的进程,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许多地方及职能部门从自身利益考虑,以简单行政命令代替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农民的意愿,强行的、违规的“集中居住”行为不仅反映出地方在新农村建设规划中存在的若干不良倾向,还侵害了农民在土地上的财产权益,造成很多隐患。本文试从农民集中居住推行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的现状分析、原因论证、对策探索等角度探寻保障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的合理路径。

一、现状概述

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涌入,土地发展权流转推进速度明显加快,但存在不少违背农愿、损害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

(一)剥夺农民宅基地缺乏法律依据

我国《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虽然依据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所有权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继承、转让和抵押已成为实践中不断发展的客观事实。长久以来,在民间就一直有宅基地继承的传统,因此广大农民早已习惯于把宅基地和其上的房屋看作自己的私有财产。事实上,国家也正通过相关法律的制定来进一步保障包括宅基地在内的农民土地财产权利。而在推行过程中,往往只对宅基地上的房屋面积给予安置补偿,对宅基地本身则不予补偿或补偿很少,这就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法律既然国家不是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主体,就不应享有对其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除非是为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现实生活中,大多数推行集中居住都是出于自身经济利益、政绩利益考量,因此,其处分宅基地的行为缺乏合理的法律依据。

(二)难以解决集中居住区的产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由于集中居住区楼房多建在承包地上,农民就无法获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甚至这些房屋的合法性都存在问题,农民在“被上楼”过程中失去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的使用权,新搬进的楼房又无法取得合法的产权,农民得到依法规划的居住用地的合法权利未得到充分保障,财产权受到严重侵犯。

(三)事后补偿机制致农民经济利益受损

虽然各地农民集中居住后的居住形式不一,但在直接的拆迁补偿上却存在类似的问题,即大多数采取对原房屋与宅基地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而实际补偿额往往不能够购买集中居住地新房,且新房面积很小,令部分农民觉得得不偿失。“宅基地换房”实际上是农民以具有产权的宅基地换取没有产权的住宅。因此,单纯地以拥有宅基地的房产换取没有宅基地的房产对于农民是利益损失。。

二、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侵害现象的原因分析

农民集中居住对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集约基础设施以及推进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由于其中涉及到包括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乃至地产开发商等多方利益,且多方利益互相斗争,农民这一处在斗争锁链最弱一环的群体,其利益必然会遭到严重侵害。

(一)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

我国现在正处于这样一种矛盾状态中:一方面,要加快城市化建设和推进现代化,这意味着需要大量的城市建设用地来促进工业、商业以及建造基础设施和居住区,另一方面又必须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我国目前耕地数量已经逼近18亿亩,使得在征用农用土地时需慎之又慎。据调查显示,许多农民工在城市打工积攒了一些钱,因为不能在城市安家,首要的选择是回到自己的村庄或集镇建房,以县为单位来计算,每年农村新增建设用地(主要是农民建房)至少是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10倍以上,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紧缺,耕地的18亿亩红线又不能突破,于是利益的相关者都把目光瞄向了农民宅基地,以至于在推行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出现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利遭到严重侵犯的现象。

(二)地方自身利益考量

毫无疑问,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从资源利用和改善民生的角度来说,、地方和被集中居民的利益是一致的,但同时有利益就有冲突,三者在具体利益分配的过程中难免也会产生冲突,地方作为的直接执行者,有时为了自身利益,就必然会侵犯到农民的相关财产权益。

;第二,在土地增值收益上,农民的利益被剥夺。

除了合法推行农民集中居住以外,有时地方为了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开始以集约利用土地为名,不顾当地的实际情况,违背农愿,强行推行农民集中居住,然后将集约到的农民宅基地置换为建设用地指标,甚或以市场价值出售,获利颇丰;还有的地方为了取得旧村改造、新村建设的斐然政绩,因此便不顾当地是否已经具备集中居住的条件而强制推行,而这显然违背了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

地方在对自身利益考量的情形下,在执行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异化,以致于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害。出台的相关与规定无疑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然而,正如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解释,其包括两层含义:制定出的法律是良好的,并且,良好的法律要得到普遍的施行。同理,光有良好的是远远不够的,制定出来就要不折不扣地施行,不能将之束之高阁,“说一套,做一套”。文件之所以不能很好地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关键是地方的不执行,而农民又不熟悉文件,这样在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吃亏的必定是农民。

(三)农民维权意识不强

面对的群体是弱势的农民,他们文化程度不高,公民的主体意识不强,长期以来便形成了“惟命是从”的习惯,对于的,无条件执行,即使有怨言、有不满,大多都找不到合适的途径去发泄,当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他们通常采取极端的方式解决,或大吵大闹,或忍气吞声,不会理智地付诸法律。这也与这一群体的文化特征有关,他们大多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更是缺乏,不懂得用法律武器合理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笔者在与农民访谈的过程中发现,多数还算富裕的农民是觉得对失望,觉得就算控告,也只是“鸡蛋碰石头”——徒劳无益,与其多次碰壁,不如忍气吞声,花钱买省心。而集中居住后,那些无力购置新房或者难以承受集中居住后生活成本的增加的农民,更多的也只是埋怨、责怪。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利侵害现象的解决路径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并没有法律法规详细规定农民集中居住的相关问题,而仅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有关于征收土地的补偿问题的概括式规定,此外,江苏省有一些零星规定和通知、意见,规范层次太低且缺乏系统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责任要求,可操作性差。农用地补偿尚有《土地管理法》等予以规定,宅基地的补偿则几乎没有法律法规可以参照,这一块的空白还亟需填补。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农民宅基地以完整的物权,同时规定宅基地进入市场的流转办法,打破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转移的,确保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具有充分的流动性。

农民是我国最重要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群体,其土地财产权益是推行集中居住过程中必须首要考虑的因素。农民集中居住在江苏已推行近12年,在全国各地也有多个省市实行,且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也会持续进行,出台相关具体的法律或法规对其进行调整已是刻不容缓的事实。需要有这样一部法律法规来规制其权力行使,防止出现如前文所述执行异化导致农民土地财产权益受损的情形发生;农民更需要这样一部法律来保障其权利,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能指导其寻求司法救济。

(二)完善监督机制

为了保证地方上在实行“农民集中居住”对省的相关法律规定能够贯彻施行,应该完善推行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机制,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基础上,地方应接受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被集中农民的监督。有学者建议,地方的相关补偿措施应该上报省审查同意后方可施行,而且省应该派遣专职到被征地地区监督,确保按有关措施得到贯彻施行。

(三)加强农民法律维权意识

;第二,下发免费的法律知识手册,运用漫画的形式让农民快速学习法律知识;第三,创建一些制培训中心、乡镇分校、村内小组学习室等,让基层干部和农民随时随地了解法律,还可以鼓励大学生成立志愿服务队伍,下乡或进集中居住社区宣传普法。

除此以外,也要加强与农民的沟通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推广先进有效的维权模式,借鉴有益于农民维权的经验,并完善维权机制,提高维权效率也是非常重要的。

四、结语

中国“三农”问题,沉疴已久。我们的调研微不足道,当然难以撼动复杂的利益格局,而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住房问题,除了严肃认真的考察、调研,更需要加快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监督机制,建立事后补偿机制以及增强农民维权意识等。

参考文献:

[1]郑风田,傅晋华.农民集中居住:现状、问题与对策[J].农业经济问题,2007,(9).

[2]张颖举.农民集中居住的利益冲突与协调机制构建[J].理论导刊,2011,(10).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5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法制意识

为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及时成立了以为组长,副为副组长,各综合办公室主任为成员的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执法监察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开通了“12336”执法举报专线。在开展工作过程中,我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形式,开展依法行政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利用每周例会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干部法律知识读本》、《公民常用法律知识读本》、《国土资源相关业务知识》及《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等教材及法律法规,对新出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全县国土工作会上进行了详细解读,通过全方位的学习,依法依规按程序办事已成了全体干部职工的共识。二是加大对干部职工学习培训力度。积极组织国土资源系统干部职工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种业务和法规培训学习,每年邀请县领导和县纪委领导为全系统干部职工讲授预防职务犯罪专题讲座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使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意识得到了进一步提升,增强了法制观念,拓宽了工作思路,树立了国土部门的良好形象,筑牢了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三是结合工作实际,重点举办了村级干部国土资源知识专题讲座;与全县20个村委会干部就贯彻落实届全会关于农村土地经营管理的有关精神进行了面对面的座谈,在听取代表建议和意见的同时,也主动地向他们宣传了国土资源管理的和法规,为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以地球日、土地日、法制宣传周为契机,由县分管领导在电视上发表专题讲话,组织干部职工到人口集中地方设立咨询点,向群众发放宣传单等形式进行法规宣传。。法制宣传工作做到了广播有声音、电视有节目、报纸有文章、网络有内容。;五年来,共选派干部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各类学习教育培训600余人次,印发各种宣传材料10000多份,出动国土资源执法宣传车10多台次。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培训学习,使国土系统干部职工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较大的提高,干部职工综合素质得到全面提升,为今后履行职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对基层领导干部依法用地管地,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狠抓规范管理,严格履行职能

一是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工作效率,我局狠抓了规范化管理。制定和印发了《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工作规则》,并严格按工作规则办事,各项工作已步入了正轨。在全县范围内印发了《国土资源办事需提供的材料》,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要求各综合办公室要切实按照所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由窗口办文中心及时受理办事单位和群众的报件,实行一次性告知,确保公正透明、优质高效,全面融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之中,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二是为做好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县委、的中心工作,服从并服务于全县经济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我局坚持做到法律宣传在先,精心组织人员,发放宣传材料,逐一上门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坚持做到依法征收土地,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对农民给予合理补偿。在城市道路和公路建设中,加强对城市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及划拨出让相关的宣传,配合城市建设指挥部依法进行拆迁补偿和安置工作。通过耐心细致地工作,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引导,大大化解了社会矛盾,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确保了县委、中心工作的按期完成。坚决执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把握,严格程序,规范运作。五年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共提供国有建设用地55.923公顷,土地出让价款为7968.1392万元。

三、实行政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人民群众,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我局从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依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五项禁令和行政为民十项措施,确定了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将各综合办公室的工作职责、办事程序、批准时限、收费标准等予以公开,对各类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收费标准、依据的法律法规或批准文件公布上墙,做到、程序、收费批准和依据“三公开”。。对土地审批、采矿权登记等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实行综合办公室集体会审、领导班子科学决策,有效地防止了行为发生,将依法行政、规范管理融入到各项工作之中,确保了公正透明、优质高效。

四、落实制度,妥善解决矛盾

为了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根据国土资源问题的特点制定和完善了《工作制度》。针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要求各乡镇认真落实工作职责,对各辖区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对批转到乡镇处理的问题,要求对来信来访当事人及时给予书面答复和解决,办结情况限期上报县局,使“来访有记录,来信有答复,处理有反馈”的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同时认真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有效地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五年来,我局案件答复率达100%,无重大恶性上访事件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范文6

一、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难度及压力

(一)企业的压力

安全、生产、效益是煤矿企业生产经营的三个基本目标,这三个基本目标都与采煤塌陷补偿紧密相关。第一,保持矿区秩序的稳定是企业安全生产的一个前提;第二,压煤村庄不搬迁,煤矿企业的生产不能进行,出不了煤,对企业来讲是致命的;第三,补偿标准过高,会给煤炭企业带来巨大的成本压力,如果因为补偿过高而使企业出现经营亏损,那是任何一个企业也不会接受的。

(二)农民的要求

煤矿企业开采确实已经影响到农民承包地及房屋的安全,他们必须搬迁,否者不仅是影响煤矿企业的开采,他们的土地房屋安全也不能保障。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只能在经济上要求补偿,实践中他们经常在法律规定的补偿项目和标准之外,漫天要价,提出非常苛刻的补偿条件。

二、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相关法律的缺失

(一)补偿标准不合理

《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计算的,其补偿标准计算的基准是农地的年产值,很不科学。这种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存在三个问题。一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游离于土地市场价格之外。二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较土地实际产出价值而言往往失真。三是法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无法解决土地增值分配的不合理问题。

(二)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却没有明确指出,导致了集体土地人人所有,却人人无权。当面临补偿金的时候,各方主体都争抢土地补偿金,补偿金落实到真正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

(三)补偿方式单一,安置责任不明确

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只有金钱补偿和劳动力安置两种方式。由于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许多企业难以胜任妥善安置劳动力的重任,因此许多地方均采取货币安置的方式。单纯的金钱补偿无法使失地农民真正安置就业。

(四)补偿程序不完善、欠缺司法救济

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才公告告知农民,对农民提出的意见只在确需修改的情况下才改动补偿方案,极大地了农民的参与权。另外,发生纠纷后,往往以征地补偿案件不属于民事案件为由不予受理,司法保护不能实现,现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对裁决不服的救济途径。

三、煤矿生产塌陷补偿的法律对策

(一)增强法律意识,维护各方权利

1、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

增强法律意识,最重要的是要增强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第一,要知法懂法。对国家关于土地管理、农村承包地管理、煤炭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必须要知道、明白;第二,要善于法律思维。在处理土地塌补问题上首先要主动地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研究,要把法律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基本方式;第三,要注重法律形式。在涉及与、村庄或农民之间的补偿问题上,该有的法律形式必须要有,而且要细致完善,一切事情以书面证据为准,切忌不能搞“君子协定”;第四,要主动法律维权。如果一旦出现企业利益受到非法侵害时,要积极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不能够无原则地退让妥协。

2、公平、公正维护农民利益

一是要换位思考、感同身受。农民土地被征,煤矿企业给予经济补偿,不简单的是一个经济问题。我们在征地搬迁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理解和体谅他们的思想感情,带着感情去工作,争取在感情上得到农民的理解和赞同。

二是要依法依规、合理补偿。目前我国对土地的补偿标准较低,这是不争的事实。但是,法定的标准又必须成为补偿的依据。所以说,在补偿问题上,依法是第一位的。另一方面,煤矿企业在补偿时,要充分考虑经济环境的变化,在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使补偿体现公平合理。

三是要强化对补偿的监督。要从制度机制创新入手,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煤矿企业按照程序及时足额将补偿款发放到农民手中,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建立约束机制,实现双方共赢

1、企业要科学组织生产,减少损害

第一,要科学规划,关键是对煤矿企业的开采活动实施动态规划;第二,要规范开采,就是要严格按照开采区域、安全规程实施开采,严禁越界、越层开采;第三,要提高开采技术和加强土地复垦。要加大减沉开采技术的攻关力度,加大土地复垦技术的研究和土地复垦的资金投入。

2、补偿要求要合法合规、合理

对于被征地农民来讲,一方面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解决补偿问题,对土地补偿不要期望值过高。要通过和平协商的形式主张权利,切忌单方采取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要转变观念,增强自我发展能力。要充分利用和企业提供的各种条件,及时有效自我解决搬迁或失地后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强化立法,使煤矿生产塌陷补偿有法可依

1、要加强立法

目前,我国有关塌陷土地补偿的法律规定都散见于土地法、物权法、煤炭法等法律当中,大部分操作层面的规定都在地方的相关规定之中。我们可以尝试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将煤矿企业的塌陷补偿进行专门规范,在立法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我们可以先行制定行规或部门规章。

2、要及时修订法律。

及时修订法律主要是对现行的土地补偿机制、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进行及时调整,要体现市场经济的特点,最终实现提高补偿费用的目的,确保农民利益不受到侵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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