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内部控制制度 管理方法
一、引言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通过资本联合、劳动联合、农产品加工及销售联合等方式,将单个分散经营的农户组织成为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主体,融入到市场经济当中,从而实现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它有助于农户对市场经济的适应和竞争,实现农业生产与市场需求的对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强科技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壮大我国县域经济,解决“三农”问题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都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首先应加强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制度在现实运行中却不容乐观。
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1.管理者思想陈旧保守
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和传统管理思想、方法、手段的影响,我国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会计工作不够重视,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执行不到位,合作组织负责人行政干预会计工作,内部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大多数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管理者对内部控制的理论学习不够,知识掌握不多,认识上还存在差距。另外,不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重视不足,即使制订了一些相关制度,但基本上为会计管理或财务管理的部门性制度,甚至和业务脱离,和具体实施差距较大。
2.外部监督措施缺位
内部控制重在执行,有的组织虽然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得较为完善,但由于外部监督环境不到位,内部控制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以至于很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出现会计造假行为。如有的合作组织内部各职能部门都开设银行账户和私设小金库,资金管理严重失控;有的合作组织甚至发生负责人卷巨额外逃的现象。失去了外部监督的权利成了滋生的温床,行政机关、金融系统等等,几乎年年都有蛀虫发生,造成了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国家、人民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3.内部审计弱化
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及前提,是影响控制制度正常运作的环境因素,也是内部控制的宏观因素。目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普遍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财务监督和经济监督机制,财务管理十分混乱。在预算执行过程中缺乏制约,收支上又有随意性,支出不合理的超预算等问题层出不穷,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等违纪现象难以查处。在审计机构的设置上,大部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只设立审计部,并且审计部多数是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主管财务副总经理领导,而且多数审计人员都是领导的“好帮手”。
4.组织规模过小
调查发现,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绝大多数规模小,不到10人的占相当大的比例,经济实力不强,服务功能较弱,有的仅起到单一的生产合作作用,难以实现“产供销、农工贸、产学研”一体化的目的,也谈不上按照国际、国家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组织生产,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达不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要求,带动力也不强。
因此,对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而言,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势在必行。
三、完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的对策
1.提高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管理水平
经营管理者在建立一个有效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作用,直接影响到组织的行为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内部控制的成败,取决于组织员工的控制意识和行为,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的内部控制意识和行为是关键。农村合作经济组织领导者内部控制的随意性往往会内部控制作用的发挥,严重的甚至会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发展。管理者有积极的态度和高水平的管理理念,无疑可以极大的有利于控制环境的优化。
2.授权批准控制
授权批准是指合作组织在处理经济业务时,必须经过授权批准以便进行控制,授权批准按其形式可分为一般授权和特殊授权。不论采用哪一种授权批准方式,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必须建立授权批准体系,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经济业务。
3.强化内部审计作用
审计部,设置应高于其他部门,以加强其性和权威性,这种组织形式有利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审计作用的发挥。同时,其职能也应从查错防弊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上,建立全程监控防线,在财会部门常
规性核算基础上,对各岗位、各项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通过内部稽核、离任审计、落实举报纪律检查、专项审计等手段,争取找到一条适合组织发展的内部审计方法。此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配备内审人员时,不但要配备懂得会计、审计专业知识的人员,而且还要配备掌握企业管理、公共关系以及工程技术专业知识的人员,从而优化内审人员结构。
4.加强组织规模建设
要改变组织规模过小的状况,首先,应当根据各地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方向,用产业引导、鼓励、支持农民创办各种不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二是采取灵活的方式解决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资金融通问题;尤其是金融部门应扩大对农业、农村的服务范围;三是财政、工商、税务、计划、国土、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促进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具体措施,出台扶持,加大支持力度,为农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兴办、经营、发展排忧解难,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培育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
总之,不管采用何种内部控制方法,不管如何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治理结构,都应确立管理层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核心地位。从我国《农村合作机构内控指引》的规定看,建立健全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控制制度对于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减少工作差错,加强工作人员责任心,维护财经纪律、经营秩序,防止或抑制营私舞弊行为发生以及事后审计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主体;财产权;经营
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为了深入了解江苏省集体经济发展状况,课题组于2010年7月30日至8月1日赴南京市江宁区麒麟社区锁石村和麒麟铺村、无锡市江阴市周庄镇华西村和宗言村、连云港市赣榆县青口镇宋口村和赵沙村开展调查。其中华西村、青口村、锁石村为全国名村,分别位居2009年名村排行榜第1位、123位、285位。其余村庄为名村地理位置相近的普通村。共收回有效问卷36份、整理农户访谈笔录6份,县乡干部访谈笔录3份。本文撰写依据为上述问卷统计数据及访谈笔录。
一、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理考察
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需要相关法律制度提供支撑。为了规范、促进集体经济的发展,江苏省先后通过了《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调查显示,80%的农户表示这些地方性规范的实施效果较好。
农民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发挥作用有较强期待。受访农户期待集体发挥的功能分别为:为集体成员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1.7%);为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提供资金(86.1%);为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提供资金(80.6%);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就业机会(75%);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提供良好服务(69.4%);适当补贴失地或无地成员(63.9%)。调查显示多数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够较好地履行,名村受访农户的满意度高于普通村。受访农户认为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下列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加强道路、水利、饮用水等公益事业建设(100%);改善农村文化、教育、环境卫生设施(97.2%);适当补贴失地、无地成员(75.0%);提供社会保障(医疗、养老、失业等)资金(97.2%);为农户的承包经营提供服务(77.8%);在本地为集体成员(农民)提供就业机会(75%)。
上述调查数据显示:集体经济有效实现有利于农村道路建设、农田水利建设;有利于农村的文化、教育、卫生发展;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公平正义;有利于为农户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提高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有利于在本地为集体成员提供非农就业机会,促进农民增收。
二、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主度考察
。
80.6%的受访农户反映集体经济组织不,与村委会合在一起。高达94.4%的农户对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职能的效果表示认同。
集体经济组织履行职责需要享有一定的权利。;依法调整、收回承包地(80.6%);依法管理村办企业(80.6%);合理分配征地补偿款(77.8%);决定宅基地的分配(63.9%);决定自留地(自留山)的分配(58.3%);合理收取一定的耕地承包费、宅基地和自由地(山)使用权转让费(41.7%)。;不得违规发包耕地、随意调整或收回土地(80.6%);不得对分配征地补偿款等事项进行暗箱操作(77.8%);经营村办企业的收益须用于村集体事业或村民福利(75%);对闲置的宅基地、自留地进行管理(69.4%);使用收取的承包费、宅基地使用权费等费用应履行法定程序(63.9%)。
集体经济组织能否行使职权而不受县乡等基层的不当干预是集体经济健康发展的条件之一。调查显示,与其他省份相比江苏省集体经济组织受地方的不当干预较多,27.9%的农户表示存在不当干预。
集体由集体成员构成,集体成员资格标准在进行集体事务表决及利益分配时成为一个重要问题。被访农户认为下列情形应当享有成员资格:“具有村集体所在地户籍的村民及其子女”(88.9%);“依据其他条件,经成员大会决议接纳为成员的”(61.1%);“退出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本组织成员的配偶”(44.4%);“迁入小城镇落户但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且未放弃成员资格的”(36.1%)。调查显示,户籍仍然是当前农村地区确定村民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在与村民的交流中,多数村民表示只要户口在本村就应取得集体成员资格,而迁入小城镇落户即使未享受城市生活保障不得继续享受村民待遇。在经济较为发达的村庄,有村民表示应该赋予对集体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者以村民资格。在关于是否在国家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村集体成员(村民)资格丧失的情形方面,而85.7%的受访农民认为应当规定,只有14.3%的受访农民表示不应当规定。在成员权利方面,从集体获得社会保障补贴和选举、监督、罢免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者两项权利最为村民关心。
三、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
集体财产是集体经济得以发展和有效实现的物质基础。村集体主要财产为土地(100%)、房屋等建筑物(97.2%)、水利设施(86.1%)、公共设施(83.3%);部分集体经济实力较为雄厚的村集体财产还包括钱款(50%)、企业财产或股权(33.3%)、有价证券(16.7%)、商标等知识产权(11.1%)。企业财产、有价证券和商标主要集中在名村。
。普通村的村民认为可以收取耕地使用费、宅基地转让费等发展集体经济。在收取土地费用的程序上,受访农户多认为应由村民(代表)大会或集体成员(代表)大会决定(86.1%)。
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面对“您认为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有效经营管理建设用地需要哪些法律支持?”86.1%的被访农户认为应当严格依据乡村规划,对集体建设用地进行登记确权;82.2%的被访农户认为需要保障耕地和宅基地不得随意变为建设用地;61.1%的被访农户认为应适当放开村集体自主经营建设用地范围的。在土地征收方面,被访农户多认为:应当严格区分工商业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83.3%);完善征地补偿程序(75%);建立有关制度,使得征地后原集体土地增值的收益部分合理分配给农民集体(75%);。
根据现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进行土地征收的补偿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地上建筑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调查发现,受访农民希望的分配方式为:不调整土地,补偿款分给原土地承包人或使用人(42.8%);给被征地农民调整土地后,补偿款分配给全体成员(31.4%);在集体和被征地农民之间按比例分配(14.3%);给被征地农民调地后,补偿款留归集体使用(8.6%)。
四、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中的经营运作现状
集体所有的资产主要为土地资产和企业资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运作现状考察主要围绕土地资产和企业资产的经营形式开展。
被调查村的土地资产自1978年以后主要采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包括发包)的形式进行经营管理(94.4%);92.6%的被访农户认为采用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包括发包)的经营形式没有问题。但股份制、合作社等经营方式也逐渐被农民了解和接受。
关于企业资产,华西村有华西村集团,控股5家上市公司;宋口村成立了江苏榆城集团,下辖10多家企业;锁石村则依靠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宗言村与华西村同属“苏南模式”,但是在2000年前后改制时将集体企业全部改制为股份制企业或私有企业;麒麟铺村利用靠近南京的地理优势,利用招商引资发展集体经济;赵沙村是一个渔村,没有企业。综上,华西村、宋口村、宗言村有集体独资企业或参股企业,而其他村无集体企业资产。当被问到“就您所了解和认识,在下述几种经营管理集体企业资产的组织形式中,哪一种组织形式最好?”分别有33.3%的被访农户选择了集体独资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而选择公司的比例较低为13.9%,极少数人选择了合伙企业和合作社。名村选择集体独资企业比例较高,普通村选择股份合作制比例较高。
五、结论
根据上述调查与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第一,江苏省为发展集体经济制定了一些地方性法规与,执行效果较好。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利于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等公共设施建设;有利于农村文化、教育、卫生事业发展;有利于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灾难救助机制;有利于为农户承包经营提供服务;有利于为集体成员在本地提供就业机会,增加农民收入。
第二,在发展集体经济的主度方面,调查的村庄均未设立的集体经济组织,而是与村委会合在一起或者由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农户对于村委会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效果表示认同。法律应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取得及其丧失标准。实践中主要以户籍为标准确定成员资格,集体成员资格的明确有利于集体意志的形成和集体成员权利的实现。
第三,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财产权制度。集体财产形式多元化,集体财产主要有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水利设施、公共设施,部分集体经济实力雄厚的集体财产还包括钱款、企业财产或股权、有价证券、知识产权等。。在征地制度中,应当明确公共利益,缩减征地范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大部分应补偿到农民个人。
第四,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经营制度。首先,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经营制度多被认可。但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的同时,通过股份合作企业或者土地合作社来经营土地也逐渐被农民接受。其次,企业资产经营可采多种形式。集体所有的企业资产主要采取集体独资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公司等形式进行经营管理。最后,应积极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新的经营形式,只要该种经营组织形式有利于利用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提升集体经济发展水平,最终实现集体成员利益,都应该积极尝试推行。
[关键词]睢宁;农村养老保险;现状;原则;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2(2011)14-00109-02
1 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于发展农村经济、稳定农村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国内很多地区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并给农村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种种困难。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和农村传统养老功能的弱化,使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更显重要。因此,本文将在相关理论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江苏睢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该地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的必要性,并提出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原则和途径。
2 农村养老保险实施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睢宁县位于江苏省北部,隶属徐州市。全县总面积1773平方千米,人口总数132万余人,耕地面积150万亩,下辖16个镇和一个省级经济开发区。根据统计显示,目前睢宁全县乡村总户数约为28.46万户,乡村总人口为113.98万人。随着近年来该县农村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问题也日益突出。
(1)农村人口老龄化日趋突出,传统养老功能弱化。首先,调查研究显示,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即已步入老龄化阶段。其中农村老龄化速度又明显快于城市。以睢宁为例,该县60岁以上老龄人口总数已高达18万人,占总人口的比重已达到14%,而农村老年人则约占其中的75%左右。随着农村老年人口不断增加,传统的农村家庭和土地养老功能不断弱化,加剧了农村养老的压力和困难。其次,农村家庭收入低,增收困难,外出务工人员增多。养老的问题日趋尖锐,矛盾日益突出。根据农村养老问题的现状,对于养老保险的完善和实施也提出了更加紧迫的要求。
(2)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落实不到位,名不副实。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制定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确定了以县为基本单位,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本思路。。但是,养老保险仅仅限于县级统筹范围内,国家补助的扶持并未落实到农村中去。而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不均衡,集体补助难以实现,最低保费又无法满足需要。这实质上就形成农民自己存储养老的局面,社会性丧失,落实不到位,形成农村养老保险名不副实的状况。
(3)保障水平低,不能满足农民基本生活需要。根据《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规定,若按每月2元的最低缴费标准测算,10年之后缴纳养老保险的农民群众每月可领取的养老金仅为4.7元,15年之后可以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也不足10元。并且《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中也没有建立养老金随经济发展和社会水平提高而不断调整的机制,在当前通胀压力较大的经济形势下,显然难以起到有效保障农民群众基本生活需要的作用。
3 完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原则
(1)有利于实现农民的养老权益。养老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尊老爱幼是我国的传统美德,让老年人安度晚年是我们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农民作为一个庞大的社会集体,长期以来,由于实行城乡二元的原因,广大农民群众的养老问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2)自愿性和强制性相结合。对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应遵循自愿性与强制性相结合的原则。首先在农村的不同人群中分类推进,如乡镇企业职工和民办教师,强制其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其次是在较为富裕的地区加大资金的示范效应,逐步强制农民参加到养老保险体系中来,并逐渐扩展到其他乡村地区。另外,由于经济水平发展不一,参保可分人群、地区进行,对于尚不具备充分条件的地区,参保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仍宜采取自愿原则。
(3)统一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由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造成了对养老保险要求上的不一致性。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考虑到这一现实情况,允许一些地区提高养老保险标准,使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同时,为保证农村养老保险方案的顺利实施,也应建立起一个统一的运行机制,设定最低养老保险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建立起完善和良性循环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4 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的途径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睢宁县在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方面仍然面临众多困难和压力,这些问题应当引起相关部门的注意并逐步加以解决。
(1)充分重视农村老龄化的现实问题。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首先要从思想认识上充分重视当前农村社会所面临的严峻的老龄化形势,重视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农村稳定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县农村基层领导干部在推进农村养老保险的发展中更是起着重要作用,他们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将大大有助于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此外,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群众自身也应重视参保养老保险的作用,充分认识这一制度对于保障自身权益的积极意义。
(2)加强和法律支持力度。完善的和法规体系的支持将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有力保障。它一方面可以使得在建立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过程中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另一方面也会对这一制度的建立和推进起到约束和鞭策作用,促使基层干部在执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工作中更加勤勤恳恳、尽职尽责。此外,还要对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坚决杜绝有法不依、违法乱纪等恶劣行为,保证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能够真正造福于民。
(3)严格贯彻落实,提升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保障水平。好的关键还在于执行。建立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制度,离不开基层严格的贯彻落实。因此,应着力使农村基层组织明确执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责任和义务,务求做到制度落实不走样、执行不变质。此外,针对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体系覆盖对象不宽,保障水平较低等问题,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从根本上破解难题,开拓多种保险资金融资渠道,扩大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在保险资金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提高保障水平,使农村中那些贫困的农民群体都纳入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来,真正为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参考文献:
[关键词] 农村 集体经济 三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 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22-01
农村集体经济是农村社区的全体成员享有共同的劳动果实,通过共同劳动,获取共同的生产资料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中国的农村集体经济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改变。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许多农民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经济组织,大大提高了收入。r村集体经济中的三资管理是确保农民发财致富的基础,也是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保障。因此,高度重视三资管理,可以促进农业经济体系的完善与创新。
1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管理现状
农村集体经济三资主要指的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统称为三资管理。三资管理与广大农民的利益息息相关。随着国家经济的不断变化,农村经济建设也面临着全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摆脱传统的观念,迎合时代的发展[1]。这也就意味着三资管理的价值在经济与社会的转型之下得到了进一步体现。而且各地对于三资管理十分重视,尽管如此,还是会有很多问题产生。这些问题大大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了农民的利益。
1.1 管理制度不完善
无规矩不成方圆。如果没有良好的管理制度,就很难提升管理质量和效率。不过,在我国许多偏远地区的三资管理制度并不完善,这样就会造成三资管理十分混乱。如果管理不完善,就会影响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农民的生活质量和收入也难以得到相应的改善。还有一些地区的管理制度虽然已经建立,可依然不够完善,比如管理呈粗放式,或者干脆不按照制度开展管理,这样就无法保证三资管理走向合理的发展轨道。
随着国家经济体系的不断健全,传统的三资管理制度逐渐落后,不再适应社会的发展。随着问题越来越多,各种管理漏洞接二连三显示出来,三资管理的发展现状十分尴尬。从管理人员角度来看,相关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这样也会造成三资管理的问题越来越多。除此之外,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三资管理就会呈现出更加混乱的局面。在实践的过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管理制度,相应的监督也呈现出十分疲软的状态,相关数据混乱,这样也会增加三资管理的难度[2]。
1.2 重视度不足
由于地理位置的原因和传统思维的,许多三资管理人员的工作方式和思想均十分陈旧,不了解时代的趋势和发展,也不了解相关工作内容,无法认识到三资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性。长此以往,就会导致三资管理工作人员仅仅从事一些十分浅显、简单的工作,认为管理好集体的资产,将相关账目算明白即可,对待工作漫不经心,工作频频出错。由于缺乏专业的态度,不了解三资管理的真正含义,就会导致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影响农村经济的整体发展。比如,因土地资源归属权缺乏明确记载,就会引起争端,缔造不和谐的气氛。
2 改善农村集体经济的三资管理现状
2.1 完善管理制度
完善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三资管理更加规范,实现科学化管理。三资管理的完善,将会大大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居民生活水平。鉴于目前管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入手,能够真正约束、监督三资管理。制度要有可行性和实用性,并且要做到与时俱进,改善旧思想和旧观念,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为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的三资清查工作,需要通过完善的制度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进行彻底检查,不要错过每一个环节,建立明确的奖惩制度,使工作人员能够认真负责开展工作。制度的落实有助于明确集体资产的每一次去向,防止私用。每一笔交易都要有明确的规定,了解其用途,并做好相应的账目抽查工作。三资管理涉及到农民的利益,因此需要建立民主化管理制度,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执行各项规定,使三资管理透明化,公平公正。总之,完善三资管理制度能够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规范三资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2.2 提高重视程度
三资管理需要高度重视,这不仅仅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利益,还关系到农村经济是否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提高对三资管理的重视程度的关键在于改变原有的思想观念。三资管理人员要认真对待工作,了解三资管理的内涵与重要性,提高广大村民的思想觉悟,了解三资管理的深层次含义。只有了解三资管理的真正意义,大家才能齐心协力共同改善三资管理的现状,采取有效的方法提高三资管理的质量,使其不再拥有尴尬的发展现状[3]。
2.3 加强三资管理的重要性
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的飞跃,需要加强三资管理。首先,三资管理关系到农民的利益,是农民发财致富的保障,也是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基础。其次,三资管理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制度的建设,为农民争取了更多的发言权,使农村经济不断适应中国市场经济所带来挑战。再次,加强三资管理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争端,使三资管理透明化,并能够积极推动党风廉政建设。由此可见,加强三资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需要高度重视。
3 结语
加强三资管理是一项任重道远的任务,由于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利益,因此,需要高度重视其管理质量。中国的社会正处于转型阶段,经济的发展速度逐渐加快,这正是农村经济大力发展的最好时机,抓住这一时机就需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由此可见,加强三资管理势在必行。通过改善管理制度,提高觉悟,重视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就能够带动全体农民发财致富,提高促进农村经济的蓬勃发展,提高农村的生活水平,促进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朱丽. 浅谈农村集体经济中的三资管理分析[J]. 农民致富之友,2016,07:193.
1.1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1]。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2]。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3-4]。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5]。土地权属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产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6]。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代民做主”的现象。
2.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7]。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8],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城市、非农部门倾斜[10]。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11]。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12]。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2.4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13]。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14]。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的严格,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m2增加到218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15]。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16]?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5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
内容提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私权,但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具有充分的自主性,在未来立法中应当赋予其完整的权能并为其建构具备可操作性的行使程序,在此基础上设计符合市场 经济 要求的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当前乡村社会环境与农民的法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只能采用渐式的变革模式。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所有权类型。民法学界对其性质、主体、运作机制等缺乏深刻的认识,未能给立法提供坚实的理论支撑,导致迄今为止我国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法律 制度依然十分粗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转在实践中产生了诸多问题,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了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流转制度的 发展 ,因为农村土地用益物权是以权能分离的方式从集体土地所有权衍生出来的。本文拟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与现状考察入手,对其程序建构以及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的变革模式问题进行探究。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与现状剖析
(一)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我国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1]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合作社所有权。[2]127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是一种法人所有权。[3]有学者认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个人化与法人化的契合,集体土地为集体组织法人所有,而集体组织成员对集体土地享有股权或社员权。[4]有学者借鉴日耳曼法上的总有概念,认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一种新型的总有,即“总同共有”。[5]483-485
以上诸学说都是从权利主体构成形态的角度诠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由于我国法律迄今为止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构造的规定还很不完备,所以很难从这个角度在理论上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予以清晰地界定。每种观点看起来都有几分道理,但与实际情况又并不完全契合,多少都有些牵强之处。笔者无意从这个角度探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在构建比较完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度之前,这样的探究是不会取得实质性成果的。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当下更有意义的是从权利功能的角度对其予以界定,然后以此为基础探讨如何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功能是让集体成员能够以共同支配的方式共享土地的利益。与个人所有权相比,区别仅仅在于支配的方式,而在目的上则是相同的,都是为了实现私法上的利益。“集体”是一定区域内的农民基于特定的关系组合而成的共同体,其对土地享有的利益是特定数量的人的共同利益,而不是与社会整体秩序相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与、统一、稳定相关的国家利益。既然如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性质上就是一种私权,而不是公权。“公权为国家之法律关系,而私权则为无关国家之法律关系……私权云者,即于私法关系,有享受利益之地位之谓也。”[6]80明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私权本质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乃至整个集体土地物权制度体系的立法构造具有根本性的意义。作为私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构造应当符合私法固有的逻辑与价值理念,尽量淡化公法性的考量。其权利人应当被视为、自主的民事主体,即私法上的人。其权利的行使应当体现私法自治原则,权利人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违背所确立的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地决定如何利用或处分其财产。当然,这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理想形态,我国现行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此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
(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现状剖析
我国现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具备自主性、完整性与自治性,它是一种残缺而且异化的所有权。之所以说它是残缺的,是因为它受国家公权力的过度控制,主要包括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制权与征收征用权。之所以说它是异化的,是因为它的运作过程往往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的意志,而是被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次级集体经济组织等机构的干部操纵。
农村集体土地的管制权主要表现为对集体土地利用或处分行为的审批权。按照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但需要报乡(镇)批准。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将其土地提供给其成员或其所设立的企事业单位用于非农建设,需要县级以上批准,在实践中还需要先由乡(镇)的审批。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直接将建设用地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只能将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再出让,而农民集体不能从中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土地收益。
依照我国《物权法》第42、44条的规定,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在以往我国的法律文本中,二者统称为“征用”,但2004年3月新修订的《》对征收与征用作了区分, 2007年制定的《物权法》沿用了这种区分。)。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规定似乎没什么问题,几乎在任何一个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都有权征收或征用土地。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实践表明,地方经常滥用对集体土地的征收征用权。由于征收、征用的程序缺乏周全的设计,地方总是任意地扩张征收征用权,就连房地产开发、建造休闲娱乐场所等都能被视为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从而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农村土地大量流失。这种欠缺制度的有效约束从而普遍被滥用的征地权显然是国家公权力对农村集体土地的过度控制。在《物权法》的起草过程中,民法学界曾强烈呼吁构建完备的征收制度对的征地权进行规制,但《物权法》对此所作的努力却相当有限,只有两个条款作了比较笼统的规定。
在私法上,所有权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以及物权请求权等权能。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全具备这些权能。行政机关对集体土地的管制损害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处分与收益权能,对集体土地的过度征收与征用直接危及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存续。显然,在当前农村,被国家公权力过度控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是残缺不全的。从上个世纪初开始,我国的国家公权力逐渐向乡村社会灌输。上个世纪50年代之后,经过数次 政治 运动,这种权力灌输达到空前的程度。[7]110最近十几年来国家提倡村民自治,国家公权力逐步退出乡村经济领域,然而,在退却的过程
三、程序建构的限度与 农村 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变革的渐进性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程序建构的意义在于,集体成员可以依法定或约定程序以自治的方式对于集体土地的利用与处分进行决策,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能够体现集体成员的意愿而不仅仅是村社干部权力作用的结果。按照这种逻辑,只要不与土地公有制相违背,农民集体可以自由地进行土地物权的流转,我国现行法上关于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土地所有权转让除外)的性规定应当取消。按照现行法的规定,集体土地不能直接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用于非农建设,只能提供给乡村企事业单位与农村居民使用,或者先征为国有土地再由出让给城镇的单位或个人使用;将“四荒”土地发包给本集体 经济 组织以外的人,需要报乡(镇)批准。这些性规定体现了国家公权力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干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导致农村地产市场成为一个封闭的系统,与城镇地产市场相互隔绝,唯一合法的通道是国家征收。按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国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才能征收集体土地,如果严格掌握“公共利益”这一标准,兴办 企业 一般不能认定为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而不能征收集体土地,只能通过二级地产市场购买已经开发利用的土地之使用权,选择余地很小,必然妨碍社会经济 发展 。对此,笔者认为,一方面应该严格控制国家的征收权,以防止公权力吞噬私权利;另一方面应该允许农民集体在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与耕地保护国策的前提下,按照一定的程序将建设用地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企业,以满足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实际上,如果不允许农民集体直接出让建设用地,各类企业也会以其他方式规避 法律 ,占用集体土地,因为企业用地需求是客观存在的。与其如此,还不如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近年来,我国有些地方已经对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出让进行了尝试,[12]对于其中的成功经验应当进行 总结 推广。
至于现行集体土地物权背负的保护耕地、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等目标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实现。对于耕地保护,实际上我国目前已经有相应的法律措施。现行《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有关土地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非农建设用地审批等事项的规定绝大部分都可以保留。只要严格贯彻,这些规定足以达到保护耕地的目的,没必要对城乡之间土地物权的流转施加额外的。。国家可以将所征收的土地款用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此外还可以借助税收手段调节土地的利用。
毫无疑问,农村土地物权流转方面的应当解除,但应当循序渐进,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运作程序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发挥有限的实效。假如立即完全放开土地物权流转,容易导致村社干部操纵“集体”,滥用权力,损害集体成员的利益。从理论上看,集体是一个凌驾于其成员之上的超然团体,集体土地是各成员公有的财产,集体有其公共机关———成员大会与执行机构。然而,集体需要在乡土社会中运行,作为集体成员的村民以及村社干部在很大程度上是依循乡土的差序伦理来参与集体生活的。村民眼中看到的往往只是其他集体成员与自己的亲缘、地缘以及交情上的差等关系。选举村社干部时,村民们倾向于将选票投给与自己关系近的人,以便于进行互惠的利益交换。在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过程中,村民也倾向于利用他们与掌握权力资源的村社干部之间亲疏不等的关系,依据互惠的原则获取份额不等的隐性利益。即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设计得很完备,让集体成员有充分的机会参与集体决策的形成,那些意图从财产处分中获取利益的村社干部或利害关系人也会设法利用其与某些集体成员之间差序的互惠关系赢得他们的支持。这种以互惠方式换来的支持如果具备一定的稳定性就会形成一种社会性的权力资源。集体土地所有权将会由于此种权力的侵蚀而在一定程度上被无形地消解。
按照经济学家诺斯的看法,制度变迁与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形态有莫大的关系,如果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形态与制度变革的理想相契合,变革的成本将大幅下降。[13]57在当下我国土地制度创新上,包括土地执法部门、立法部门以及土地权利人在内的所有社会行动者的观念形态都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转型过程。邓正来先生认为,处于转型期的 中国 社会有三种知识系统,即以中国差等结构为依归的文化传统,以全权国家为核心的新传统和百年来因变革而传入的西方文化传统。[14]3当前,我国的土地执法部门、立法部门与土地权利人的观念形态基本上属于其中的第一种与第二种文化传统,而法学界的主流观念形态则属于第三种文化传统。法律 现代 化目标的实现要求社会行动者更多地肯认、接受第三种文化传统,但现实地说,不可能全盘接受第三种,并且完全抛弃前两种。美国学者埃尔曼认为,所有文化类型都必然是 历史 的和渐进的,一经确立,它们便能长久地存在,直到其起源时的特殊社会条件消失之后。[15]10事实的确如此。文化传统是一种群体记忆,要使该群体忘却在其头脑中积淀了几十年、几百年甚至几千年的思想信念,就必须对其进行长时间的启蒙与教化,同时还要通过科技与经济的发展改变其生活场景。这意味着文化传统的转型或者在本文的研究题域中土地制度创新的社会行动者之观念转型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变革的进度应当与此种观念转型的进度保持协调,因为“当法律规定和根深蒂固的态度及信念之间展现鸿沟时,法律就不能改变人们的行为”。[15]241
总之,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结构、文化传统与农民的法观念等因素的制约决定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程序建构只能产生有限的实效,仅凭制度文本上的程序设计不可能完全治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痼疾,因为程序性规范的欠缺只不过是诸多病因中的一种而已。与此相应,农村土地物权流转制度只能采用渐进式的变革模式。只有当广大农民具备必要的私权意识、法治观念与足够的公共参与能力,能够在公共场合依照既定的程序恰当地表达其利益诉求并且平等地进行商谈、论辩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运作程序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才能真正体现集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此时方可赋予农民集体完全的自治权,而在此之前关于集体土地处分上的还需要部分地予以保留。制度变革的压力需要时间来承载,任何操之过急的激进式变革行动必然导致变革预期的落空,甚至还会产生诸多负面效应。对于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农村土地物权制度的变革而言,尤其如此,渐进式的变革模式是必然选择。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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