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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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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般是在发生销售行为时就已经产生。具体需要看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赊销方式是指卖方提供货物或服务给买方,并允许买方在一定期限内支付货款或服务费用。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收到货款或赊销款项的时间点;2.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的时间点;3.开具的时间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和《企业会计准则》,一般来说,在销售行为发生时就已经产生了纳税义务。即使在后续的赊销期内,如果买方没有按期付款,也不能改变纳税义务的产生时点。当然,在具体操作中,还要看所处行业和具体的销售情况。例如,对于房地产销售,会存在认购款、签约款等多个阶段的赊销款项,其纳税义务的产生时间也相应有所不同。赊销款项逾期未付的后果是什么?赊销款项逾期未付会给卖方带来一定的损失,因为卖方需要支付采购成本、固定成本、人工成本等费用。如果无法收回货款,就会影响公司运营甚至破产。此外,逾期未付赊销款项还会影响买方的信用记录,给其带来不良影响。赊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需要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维护好与买方的关系,及时跟进赊销款项,避免逾期付款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不同,细分为以下7项:1.、直接收款方式——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2、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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