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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之后同居是否构成事实婚姻

来源:框赞情感

法律分析:

离婚之后同居是不构成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而已经办理结婚登记后又离婚的,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

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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