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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哪几类垄断行为

来源:框赞情感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的垄断行为有4种:

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4.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在适用范围上分为境内境外两种,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一律适用反垄断法,另一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却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影响的,也适用本法;在具体内容而言,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反垄断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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