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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措施

来源:框赞情感

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措施,是指人民实施财产保全的方法。财产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如对在内地没有财产可供执行,责令其提供担保又拒不提供的港、澳地区的被申请人,可以采取出境的强制性措施。

实施财产保全措施应注意的是:财产已经查封、冻结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人民,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所有人;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时,人民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人民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其支取,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对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价款;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应保证抵押权人、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人民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负责保管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以及人民都不得使用该财产;动产和特定不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时,可以采取扣押有关财产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保全措施。必要时,也可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人民在经济审判中,对有偿还能力的企业法人,一般不应采取查封、冻结的保全措施,以维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9]

第九十二条人民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九十三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第九十四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一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申请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二条人民裁定准许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人民裁定准许财产保全后,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第二百五十四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第二百五十五条人民决定保全的财产需要监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监督,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六条人民解除保全的命令由执行员执行。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对注册商标权进行财产保全的解释[2]

第一条人民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注册商标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商标局协助保全的注册商标的名称、注册人、注册证号码、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转让、注销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事项和办理商标权质押登记等事项。

第二条对注册商标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商标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注册商标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应当在保全期限

届满前向商标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注册商标权的财产保全。

第三条人民对已经进行保全的注册商标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

第五条人民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的,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不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担保。最高人民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1]

第三条人民对股权采取冻结、拍卖措施时,被保全人和被执行人应当是股权的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被冻结、拍卖股权的上市公司非依据法定程序确定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被执行人,人民不得对其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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