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类型如下:
财产保全又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诉前保全是指当事人尚未起诉前就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诉讼保全是指当事人一方已正式起诉后,发现对方有毁损、藏匿、转移、变卖财产等迹象时,申请采取的财产保护措施。
申请财产保全的方式如下:
1、由案件当事人在诉讼程序开始后,作出判决前向人民提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自行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申请诉讼保全或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前提,必须是可能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案件;
3、人民接到当事人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可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
4、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当事人拒不提供担保的,人民驳回申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