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应当根据国家或所在地区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确定。而该法规并未对物品评估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因此物品评估结果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无法一概而论,需具体问题具体判断。
法律依据: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房屋征收、拆除的,应当给予安置或者补偿。安置或者补偿应当根据被征收人的实际需要,采用货币补偿、安置房转让或者协助安置等形式进行,其中货币补偿应当根据国家或者所在地区规定的标准和办法,参照疏解开发区实施同类工程的标准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物权纠纷,当事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请求人民确认权利,发还、赔偿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