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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违约金的适用

来源:框赞情感

法律主观: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 债务人 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 债权人 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 债务 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赔偿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叫做损害赔偿额的预定。由于债权人于对方违约而请求损害赔偿时,须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而此类举证,不但困难,且易产生纠纷,因而当事人为避免上述困难及纠纷,预先约定损害赔偿数额或者其计算方法,不失为良策,一方面可以激励债务人履行债务,另一方面,如发生违约,则其责任承担简单明了。此种损害赔偿的预定,也是一种违约金。此种违约金,如相当于履行之替代,则请求此种违约金之后,便不能够再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的损害赔偿。 我国《 合同法 》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当然,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与人合作我们讲究的是诚信,诚信不仅仅能为我们带来利益往来,同时也能为让人树立一种威信,可以得到他人的信任。相反在合作过程中存在不遵守约定的情况,使得他人经济受损的话,那么根据合同约定,按照约定的金额支付违约金额。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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