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抓改革创新,发展活力不断增强;
(二)抓开放合作,项目建设成效彰显;
(三)抓结构调整,三次产业企稳向好;
(四)抓要素保障,瓶颈制约逐步破解;
(五)抓统筹兼顾,城乡区域协同推进;
(六)抓社会民生,百姓福祉持续改善;
(七)抓自身建设,服务效能切实加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报审批。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城市以及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审查同意后,报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报省、自治区审批。
第十五条 县组织编制县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组织编制,报上一级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