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等到孩子十岁之后再重新争夺抚养权。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主要依据的法律是《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该意见对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生活分了三种情形并分别作出了规定: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原则上随母,当母亲因客观原因不适合抚养子女或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随父生活。
第二,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都主张抚养权的,可以对双方经济状况、身体状况(健康与否、是否丧失了生育能力)、生活环境状况等各方面综合比较,判断哪一方的条件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从而判决子女归那一方抚养。
第三,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首先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其次参考双方的生活条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