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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诈骗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来源:框赞情感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分为三种情况,根据数额和情节不同,刑罚也不同。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的解释。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数额和情节划分,刑罚不同;构成要件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要件。

法律分析

一、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1、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1、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2、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方法)骗取的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3、主体要件。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拓展延伸

黑龙江省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及相关法律规定

黑龙江省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根据该法律,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隐瞒或者其他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黑龙江省对于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数额、实施手段及方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提出刑事诉讼申请等。具体立案标准和法律规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诈骗罪案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要件已明确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对犯罪行为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制裁措施。黑龙江省司法机关将根据具体案件情况,依法严肃处理诈骗罪案件,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最高人民、最高人民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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