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法律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必须出庭。但是如果对方不到庭,还是可以依法进行判决的。这主要依据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也就是说,正常送达传票后,被告不出庭的,可以再次传唤,如果经过两次以上正常传唤程序,被告没有正当理由仍然拒绝到庭的,认为这一方必须到庭时,可以拘传被告强制到庭。如果没办法联系到被告,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送达。发出公告那天起六十天之后,就视为送达。被告经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没有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法官可以作出缺席判决。也就是说,经过合法传唤程序之后,被告仍然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六条 延期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