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人(姓名)
与民用航空
航空公司(如下简称承运人)商议空运)
(货色称号)到
(抵达地名),特签定本合同,并配合遵照以下条目:
第一条托运人于
月日起需用
型飞机
架次输送
(货色称号),其航程以下:
月日自
逗留日;
月日自
逗留日;
运输用度共计人民币
元。
第二条依据飞机航程及经停站,可供托运人应用的载量为千克(内含客座)。如因气象或别的非凡缘故原由需增添空勤职员或燃油时,载量照减。
第三条飞机吨位如托运人未充沛应用,民航能够应用空地空闲吨位。
第四条承运人除因景象形象、当局禁令等缘故原由外,应依期遨游飞翔。
第五条托运人签定本合同后请求作废飞机班次,应托付退机费
元。如托运人退机前承运工资施行本合同已产生调机用度,应由托运人担任托付此项用度。
第六条托运方担任所运货色的包装。运输中如因包装不善造成货色损毁,由托运方自行担任。
第七条运输货色的保险费由承运方担负。货色因承运方题目所造成的丧失,由承运方补偿。
第在施行条约的遨游飞翔途中,托运人如请求逗留,应按划定收取留机费。
第九条本合同若有其余未尽事宜,应由两边配合商议解决。凡触及航空运输划定规矩划定的题目,按运输划定规矩办理。
托运人:
承运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年月日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