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合法、规范、便民,进一步提高管理效能,优化程序,简化环节,强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根据《行政许可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和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扬州市卫生监督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申请办理卫生行政许可事项的,卫生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手续、程序、所需材料及受理时限和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
二、卫生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的职责:不属于卫生行政许可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卫生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需办理;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视为受理。
三、一次性告知内容:申请事项、申请时间、联系方式、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等有关内容。
四、一次性告知程序:一次性告知一般采取口头告知形式,对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
五、一次性告知文书:卫生行政许可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行政许可受理、不予受理、补正申请资料等情形,使用卫生行政许可专用文书,包括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
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等卫生许可文书。
六、告知过程中,受理工作人员使用文明用语,严禁使用服务忌语。
七、因未履行一次性告知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扬州市卫生监督执法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八、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