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起诉的地点如下:
1、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管辖,如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则由原告户籍所在地管辖;
2、如一方外出打工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
3、双方均外出打工,首先看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是否超过一年,如已经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起诉时,被告的经常居住地管辖。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则由原告起诉时被告的居住地管辖;
4、一方在国外定居,由国内一方户籍所在地管辖;
5、双方在国外定居,如在国内结婚的,则在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管辖,如在国外结婚的,则在一方原户籍所在地或最后居住地管辖;
6、双方都在国外但未定居的,由原告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管辖;
7、双方均取外籍,在中国定居的,由被告定居地管辖;一方在中国定居,则由定居地管辖;
8、一方在看守所或监狱服刑,被监禁一年以上,在被告被监禁地起诉离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