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专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进行作废。即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帐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帐联作帐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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