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认证是无法撤消的,因为是直接上传到国税服务器比对,但是可以申请对方开具红字;
一、完成认证后开具红字,可以分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已经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额,企业应直接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因为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必须将已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2、如果申请开具红字时企业未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并同时转出。 比如购买方在开票当月完成认证且申请开具红字,或购买方为外贸企业(其进项税额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未申报抵扣该进项税额,申报时可将该进项税额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同时暂依《信息表》所列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上述两种情况的进项转出填写在《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20栏“本期进项转出额—其中:红字专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
二、收到红字时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红字专用暂不报送税务机关认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对于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信息,但必须进行进项抵扣并做转出处理。 所以,此种情况下,企业在收到红字时无需进行认证(否则因为红字以负数开具会造成重复转出),只需将红字与留存的《信息表》一并作为进项转出的会计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从开具来看,一般纳税人可以自行开具专用和普通、电子普通;
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能自行开具普通、电子普通,若对方需要专用,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其他纳税人如自然人,同样只能通过代开方式开具专用和普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