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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点开错对方不愿意退票

来源:框赞情感

法律分析:错开的应该作废处理,重新开具。如果对方拒不退回,可以向对方主管税局举报,或按丢失操作,自行冲红。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中经常存在开票有误、发生销货退回以及开具退回等情况,需要重新开具专用。以下就针对几种情况对重新开具专用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一、收回原直接按作废处理,重新开具。二、凭购买方出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重新开具。由于专用作废条件相对严格,一些纳税人发现开具错误后,往往是跨月了或已经抄税等,对于这种不能作废的而又需要重新开具的,销货方应先开具红字冲销原,再重新开具正确的专用。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专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专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的条件是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或为"认证相符",或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有些已经开具的专用虽然未经购买方认证,也可以由购买方开具通知单,销售方凭据此重新开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一)因专用抵扣联、联均无法认证的。(二)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三、销售方凭自己申请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后,再重新开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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