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客户已经认证(未抵扣)的作废了,该如何处理??已经认证但未申报抵扣的专用对方作废了,购买方在申报当期的时候自动把该张税额做进项税转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专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纳税人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进行了作废处理,应各自及时向双方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处理。这就是关于您问题的相关法律。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