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提交材料目录: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
3、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根据工商总局日前起草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最长为4年;登记机关可以根据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使用期限核定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最短为6个月。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换领新营业执照,登记机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换发。
工商总局日前起草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的配套规章《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个体户工商注册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应到拟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主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相应文件表格,并按照其要求和流程提交相关资料,一般为: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3、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网络营业执照办理需提交材料是什么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规和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字号名称的或经营范围不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可无需提交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