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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产品侵权纠纷案件

来源:框赞情感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都有管辖权。2.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其中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管辖。3.海事海损纠纷:

(1)海损事故赔偿纠纷: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

(2)海难救助费用纠纷: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管辖。

(3)共同海损纠纷: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管辖。4.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1)著作权侵权纠纷: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管辖。上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有管辖权。

(2)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3)专利侵权纠纷: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有管辖权。

(4)商标侵权纠纷: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管辖。前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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