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有:
(一)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显失公平。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
(三)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四)欺诈、胁迫。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