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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不经同意就做决定

来源:框赞情感

法律主观:

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法律客观: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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