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提起诉讼要求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赔偿造成的损失。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
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一、侵犯生育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生育权的行为如下:
1、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
2、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
3、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女职工生育。
二、生育权被侵犯能否起诉离婚?
可以的,我国实行婚姻自由的制度。夫以妻私行中止妊娠侵略其生育权为由恳求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撑。夫妻两边因是否生育发作胶葛,致使爱情确已决裂,一方恳求离婚的,人民经调停无效,应按照相关规则处理。
简略地说,夫妻两边均有生育权,夫妻一方回绝生育或者妻子私行中止妊娠虽对另一方的生育权有所侵害,但也是正常行使自己生育权的行为,因而,以此要求损害赔偿没有法律根底。
若夫妻由于生育问题产生胶葛,是否判定离婚,依然要以爱情是否确已决裂为判别规范,不能仅以侵略生育权为由判定离婚。从生理特点上来看,怀孕生子女方天然要付出更多并接受更大的危险。这种危险不仅仅是身体上的,比方妊娠反应大、宫外孕、难产等等,还有精神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