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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中的几种特殊权利

来源:框赞情感

(一)存货人对仓储物的检查权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保管人在仓储物的占有期间,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期间变质或有其他损坏,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者提取样品,但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的行为,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二)保管人对仓储物的提存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一、仓单如何规定的

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出具的证明保管物已入库的文件。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也是一种货物所有权证明,同时,仓单不仅是收到货物的证明,也是提货的依据;仓单不能通过背书流通转让,仓单只能通过转让手续转让给第三人;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品的,保管人员应当支付仓单;出具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1、存货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

2、存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零件数量和标记;

3、存储物品的损失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

6、存储费;

7、如果存储物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和保险人名称;

8、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仓单是提取仓储物品的凭证。

二、仓储合同何时成立

依据民法典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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