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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6篇)

来源:框赞情感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范本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 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特别约定

  被保险人地址: 保险人:____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电 话: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 码:

  行 业: 电 话:

  所有制: 传 真:

  占用性质: 年 月 日

  财产座落地址:

  共 个地址: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 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办法解决:(1)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2)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码:_________

  本公司依照企业财产保险条款及在本保险单上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被保险人坐落于_________下列财产的保险:

  ┌────────────┬───────────┬─────────┐

  │ 保 险 财 产 名 称 │    保 险 金 额 │ 特 别 约 定 │

  ├────────────┼───────────┼─────────┤

  │            │           │         │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人民币                          │

  └──────────────────────────────────┘

  保险费率:每千元_________元

  保险费:人民币_________元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期限:_________个月

  保险公司(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注意:收到保险单后请核对。│

  │   如有错误应通知更正。│

  └─────────────┘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1.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正本)

  保险单号码:

  鉴于________(以下称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投保财产保险基本险以及附加________险,并按本保险条款约定交纳保险费,本公司特签发本保险单并同意依照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及其特别约定条件,承担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的保险责任。

  -----------------------------------------

  | | 投保标的项目 |以何种价值投保|保险金额(元)|费率(‰)|保险费(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基| | | | | |

  | |--------|-------|-------|-----|------|

  |本| | | | | |

  | |--------|-------|-------|-----|------|

  |险| | | | | | |

  | |特约|-----|-------|-------|-----|------|

  | | | | | | | |

  | |保险|-----|-------|-------|-----|------|

  | | | | | | | |

  | |标的|-----|-------|-------|-----|------|

  | | | | | | | |

  |---------------------------------------|

  |总保险金额(大写) (小写) |

  |---------------------------------------|

  | | | | | | |

  | |--------|-------|-------|-----|------|

  |附| | | | | |

  |加|--------|-------|-------|-----|------|

  |险| | | | | |

  | |--------|-------|-------|-----|------|

  | | | | | | |

  -----------------------------------------

  ------------------------------------------

  |总保险费(大写) (小写) |

  |特别声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

  |----------------------------------------|

  |保险责任期限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止 |

  |----------------------------------------|

  |特别| |

  |约定| |

  |----------------------------------------|

  |被保险人地址: |

  | 电 话: |

  | 邮政编码: 保险人:____保险有限公司(盖章) |

  | 行 业: 地 址: |

  | 所有制: 邮 码: |

  | 占用性质: 电 话: |

  |财产座落地址: 传 真: |

  |共 个地址: 年 月 日 |

  | |

  ------------------------------------------

  经(副)理: 会计: 复核: 制单:

  2.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

  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 下列财产可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二)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三)其他具有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

  第二条 下列财产非经被保险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堤堰、水闸、铁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

  (三)矿井、矿坑内的设备和物资。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四)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

  (五)领取执照并正常运行的机动车;

  (六)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

  (二)雷击;

  (三)爆炸;

  (四)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第五条 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致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第六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

  (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四)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水暖管爆裂、抢劫、盗窃。

  第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的损失;

  (三)由于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照帐面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

  第十一条 流动资产(存货)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任意月份的帐面余额确定或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

  流动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帐面余额。

  第十二条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价值确定。

  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重置价值或帐面余额。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三)若本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款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十五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在赔款中,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按第十四条所规定的比例扣除。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保险单、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事故报告书、救护费用以及必要的帐簿、单据和有关部门的证明,各项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有任何欺诈。被保险人欺诈行为给保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

  收到单证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

  第十七条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其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保险当事人均可依法终止合同。

  第十九条 若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本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条 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按约定交付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保护财产安全的各项规定,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灾害事故隐患,在接到安全主管部门或保险人提出的整改通知书后,必须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如有被保险人名称变更、保险标的占用性质改变、保险标的地址变动、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的权利转让等情况,被保险人应当事前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抢救,使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同时保护现场,并立即通知保险人,协助查勘。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二十条至二十四条约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15日后终止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因本保险事宜发生争执,可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 )项解决:(1)申请仲裁机关仲裁,(2)向人民提起诉讼。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本保险的约定均采用书面形式。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甲方: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南京市雨花路396号

  乙方:太平洋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太平洋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13号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指定乙方为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市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独墅湖隧道运营期项目(以下统称“本项目”)的承保人,乙方为甲方提供相应保险服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定义:

  (一)被保险人

  甲方为本项目的被保险人。

  (二)保险人

  乙方为本项目的保险人。

  (三)经纪公司

  甲方聘请江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为保险经纪人,为甲方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提供保险经纪服务。

  二、合同组成

  1.下列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保险合同;

  (2)保险单及批单;

  (3)中标通知书;

  (4)保险谈判达成的书面协议;

  (5)投标文件澄清及投标文件

  (6)招标文件答疑及招标文件

  (7)形成合同的其他有关文件。

  2.上述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但双方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三、保险明细表及保险条款

  详见本章附件。

  四、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一)保险费率

  待保险公司报价。

  (二)保险费

  待保险公司报价。

  (三)保费支付

  详见保单明细。

  五、保险期限

  一年,自 年 月 日零时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时止。

  六、保险服务条款

  (一)服务机构与服务网络的建立

  乙方应专门成立“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隧道正常运行一切险”项目服务小组,在本协议或保单生效后(以先发生者为准)立即投入正式运营,负责受理所有涉及本协议保险的索赔案件。

  项目服务小组成员包括:

  组 长:

  副组长:

  其他成员:

  项目小组组长、副组长人员变动须与甲方协商确定,其他成员人员变动须通知甲方。

  (二)保险培训服务

  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培训服务,以提高甲方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防灾防损技能,培训费用由乙方承担,具体举办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乙方和经纪公司协商确定。

  (三)参加经纪公司组织的例会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参加经纪公司组织召开的保险联席会议,向甲方和经纪公司通报承保、理赔与服务情况,就有关问题进行沟通与协商,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七、理赔服务条款

  1、受理报案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报案,若因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乙方应认可甲方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1)乙方接到报案后,应向甲方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如需现场查勘,应明确告知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间内到达,否则,甲方有权自行处理事故现场;

  (2)在乙方进行现场查勘前,如情况紧急必须尽快恢复生产运营的,乙方同意甲方先行施救、修复或人员救治,但甲方应保留相关事故现场材料和事故现场照片;

  (3)对于乙方未进行现场查勘的事故,甲方应保留事故现场照片及有关实物证据,乙方同意以甲方提供的索赔资料作为理赔依据;

  (4)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应立即查明出险时间、地点、原因,配合甲方做好必要的施救工作以及受损财产的保护、整理工作,查勘人员的现场查勘工作包括:

  a.会同甲方进行现场查勘,了解事故原因,对损失现场和损失财产进行必要的拍照;

  b.估计损失情况:详细了解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对受损财产的名称、数量等进行必要的分类、清点和登记;

  c.对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有分歧的,应进行必要的检验;

  d.与甲方商定初步的后续处理方案;

  e.与甲方对现场查勘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等。

  3、受理赔案

  (1)乙方收到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核,若认为有关证明或资料不完整的,应尽快告知甲方或经纪公司需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资料;

  (2)乙方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定责定损,并在上述时限内以书面或网络方式给予甲方或经纪公司定责定损意见,否则,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4、结案

  (1)甲、乙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后,乙方应在7个工作日内缮制赔案;

  (2)在已定责的前提下,乙方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甲方要求,应按照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差额。

  5、赔案统计表

  乙方应在每季度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经纪公司)提供截至本季度末的赔案统计表,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损失情况、赔案进展情况等信息。

  八、其他优惠条件

  参见投标文件相关内容。

  九、一般条款

  (一)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在保险有效期内持续有效,如果保险期限结束后,存在遗留问题,本合同继续有效,直至保单涉及的各项遗留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二)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订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方和乙方协商后可随时以书面形式修改或补充,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修改或补充部分的效力优于本合同相关内容。

  如因特殊原因确有需要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可随时书面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并注销保单;乙方应提前90天(含)通知甲方退出或终止本合同,并对保单进行相应修改或注销,同时承担因提前退出或终止本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保密条款

  除非下列情况,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合同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其他信息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

  1.告诉给经纪公司、为执行本合同而提供相关服务的雇员或顾问,或再保险人、再保险经纪人,或

  2.应法律或司法管辖要求而提供,或

  3.经甲方和乙方各保险公司书面同意。

  本合同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本合同终止时本条款继续并长期有效。

  (四)法律责任

  由于本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则根据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若发生违约情形,违约方依法依约承担其相应法律责任后,除非守约方同意终止本合同的,本合同仍须继续履行。

  十、争议解决

  1.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因某一保单赔付出现争议的,保单所涉甲方分支机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权选择管辖。

  十一、其他

  1.乙方按本合同出具的正式保单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保单与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甲乙双方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况除外。

  2.本合同正本2份、副本3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1份、副本1份,经纪公司执副本1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签字)

  _年__月__日 __年__月__日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一、财产一切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财产范围

  凡为被保险人所有,或为他人保管、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的财产,均可成为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标的。

  金银、珍珠、钻石、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及现金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有价证券、票据、文件、帐册、图纸、、爆炸物品一律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之内。

  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在本保险单注明的地点由于自然灾害及任何突然和不可预料的事故(除本条款第三条规定者外)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本公司均负责赔偿。

  第三条: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自然磨损、物质本身变化、自然发热、自燃、鼠咬、虫咬、大气或气候条件或其他逐渐起作用的原因造成财产自身的损失。

  2.进行任何清洁、染色、保养、修理或恢复工作过程中因操作错误或工艺缺陷引起的损失。

  3.电气或机械事故引起的电器设备或机器本身的损失。

  4.或当局命令销毁财产的损失。

  5.贬值及发生事故后造成的一切间接或后果损失。

  6.盘点货物时发现的短缺。

  7.堆放在露天以及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做棚顶的罩棚下的保险财产,因遭受风、雨造成的损失。

  8.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

  9.明细表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10.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民众骚动以及有关当局没收、征用引起的损失。

  11.直接或间接由于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

  第四条:赔偿处理

  1.发生本保险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十四天或经本公司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向本公司提供详细的书面事故报告及损失清单。2.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3.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限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本公司可予以偿付,但以不超过受损财产的保额为限。

  4.被保险人要求赔偿时,应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事故报告、损失证明和其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单证。索赔期限,从保险财产遭受损失之日起,不得超过一年。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失实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有权拒绝赔偿。5.保险财产遭受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应按受损保险财产损失当时的市价计算赔款,其市价低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按市价赔偿;如其市价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保险金额时,则其差额应认为被保险人所自保,本公司按受损财产的保额与其市价的比例赔偿。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条规定办理。

  6.保险财产发生部分损失时,本公司可按损失程度赔付现金或赔付基本上修复原状的合理的修配费用。

  7.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本公司如按全损赔付,其损失价值应在赔款内扣除。本公司可以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的委付。

  8.任何属于一对或一套组成的财产,如发生损失,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该受损财产与所属整对或整套财产保险金额的比例。

  9.赔偿损失后,由本公司出具批单减少相应部分的保险金额,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加缴恢复部分按日平均计算的保险费。

  10.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行使或保留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时,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一切所需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11.如本保险单所保财产在损失发生时另有其他承保该项财产的保险存在,不论系被保险人或他人所投保,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第五条:其他事项

  1.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发生意外事故,对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如被保险人拒绝采纳本公司代表提出合理的防损建议,本公司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2.保险内容如有变动或承保风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否则,本公司对由变动或风险增加所致的损失概不负责。

  3.被保险人可随时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也可十五天前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于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算,后者应按日平均计算。

  4.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一切有关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审理。除事先另有协议外,仲裁或法律诉讼应在被告方所在地。

  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________________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_________

  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使用性质:________________

  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________________

  以往损失情况:__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__

  项目号: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

  投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

  (如此处不够,请在背面填写。)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

  投保人签章: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

  财产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次:________________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附加条款或批单的规定,在本保险期限内,承保明细表中所列被保险人财产的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

  明细表

  被保险人:________________

  保险期限: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地址: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占用性质:______________

  保险费:______________

  费率:______________

  项目号:________________

  保险财产名称:________________

  投保金额:________________

  每次事故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

  (如填写不下,请另附清单。)

  总保险金额:________________

  备注: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保险公司

  日期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险单

  订立合同双方:

  保险方:____保险公司;

  投保方:______。

  根据《民法典》规定:“财产保险合同,采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形式签订。”为履行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方和投保方都应明确如下合同的内容和双方的责

  任:

  第一条保险标的______

  (财产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的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工具、运输货物等物质财富,投保方必须是这些被保险财产的所有人、经营人或与该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二条座落地点______

  (建筑物、生产设备的座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

  第三条保险金额______

  (即保险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负责补偿的最高金额。保险金额不应超过保险财产的价格。如果投保方故意提高被保险财产价格,保险合同无效。如果不是故意的,超过保险部分的保险金额必须减去)。

  第四条保险责任______

  (保险方只对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范围的保险事故负责,按规定承担补偿责任。投保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因救护被保险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或支出的费用,保险方应负责赔偿)。

  第五条除外责任______

  (保险方遇有法律规定的保险事故时,可以免除补偿的责任。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于投保方的故意或过失;事故发生后超过规定的期限未通知保险方;投保方放弃对造成保险财产损失的第三者的追偿权;保险财产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等,都可以使保险方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六条补偿办法______

  (被保险财产以全部价值投保的,当发生保险事故遭到全部损失时,保险方应偿付全部保险金额。被保险财产如以部分价值投保的,应根据损失情况按比例偿付。)

  第七条保险费交纳办法______

  (保险费按照一定的比例从保险金额中计算出来。投保方应按规定的办法向保险方交纳保险费。)

  第保险期限______

  (只有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方才负赔偿责任。保险期限一般以一年为期,期满后,可续订;货物运输保险,一般是从货物起运时起,至运达目的地时止。)

  第九条投保方的义务______

  一、投保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如不按期交纳保险费,保险方有权要求其交付保险费及利息或终止保险合同。保险方如果终止合同,投保方仍应交纳终止合同前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二、投保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关于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和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维护劳动者和保险财产的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以消除,投保方应及时采取措施。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三、保险标的如果变更用途或者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时,应当按规定补交保险费。投保方如不履行此项义务,由此引起保险事故而造成的损失,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投保方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扩大损失,并将事故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保险方。如果投保方没有采取措施,保险方对因此而扩大的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五、投保方如隐瞒被保险财产的真实情况,保险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六、投保方发现被保险的财产有危险情况,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因而发生事故并造成损失,由自己负责,保险方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条保险方的赔偿责任____

  一、对于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在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人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

  三、投保方为了避免和减少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进行的施救、保护、整理、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为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出的对受损标的检验、估价、出售的合理费用,按照合同规定,由保险方负责偿付,但最高以保险金额为限。

  四、投保方要求保险方赔偿时,应当提供损失清单和施救等费用清单,以及必要的帐册、单据和证明。保险方收到投保方要求赔偿的凭证后,根据合同的规定,核定应否赔偿;在与投保方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应在十天内偿付。保险方如不及时偿付,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自确定赔偿金额之日起十日后,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当时对企业短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保险合同一经成立,保险方不得在保险有效期内终止合同。如果按法律或者保险合同的协议,保险方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将按日计算的未到期的保险费,退还投保方。除非保险合同另有规定,投保方中途不能要求终止合同,也不能要求退还保险费。

  保险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

  投保方:____(章)

  代表人:____(签字)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年__月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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