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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类型

来源:框赞情感


离婚损害赔偿的核心内容是: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都可以导致离婚损害赔偿。

法律分析

一、离婚损害赔偿

1、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离婚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为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2、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的;(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四种情形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另一种重婚行为的表现是,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外人也以为他们是夫妻的,亦构成重婚。重婚行为,是一种严重侵害配偶权的行为,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在《刑法》上列为自诉罪的一种,即只有受害者主动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机关才会受理。在民事活动,特别是离婚案件中,对于重婚责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认定为前提。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的行为。对于偶尔、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也即,虽有可能影响夫妻关系,甚至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是,何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么样的时间段才能认为是持续、稳定的。在实践中,一般以三个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会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则可能构成重婚。3、实施家庭暴力的。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结语

离婚损害赔偿,是为了维护无过错方的权益而设立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都可以成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依据。重婚行为严重侵害配偶权,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需持续稳定,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也是被认定为损害赔偿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的设立,旨在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维护婚姻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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