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某店里办理充值卡看上去是一种购买行为;
但其实质上是与店家之间成立了服务合同,其中预充值卡的金额就是消费者提前预付的服务费用,而店家应向消费者提供约定的服务。
双方订立合同中所称的“预充值卡不得退还”就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其存在对消费者来说是不合理、不公平的,理应认定为无效内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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