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合同解除后要求贷款人偿还贷款的法律依据:《合同法》第九十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合同解除意味着当事人之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但并不是终止所有的权力义务关系,而仅导致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终止,即一方当事人丧失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内义务的权利。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在性质上属于违约责任条款,属于典型的合同“结算和清理条款”,合同未最终清算完毕,此类条款的使命未了,也就不会因解除而当然归于消灭。因借款人未按约偿还借款本金致使合同解除的,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条款仍然有效,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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