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
第五条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所在监狱、队、少管所中队队务会讨论通过,报单位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机关的(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六条保外就医的病残鉴定由监狱、队、少年管医院进行,未设医院的,可送局中心医院或者就近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鉴定。鉴定结论应经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七条对符合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罪犯,监狱、队、少管所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机关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应当具备管束和教育保外就医罪犯的能力,并有一定的经济条件。取保人资格由机关负责审查。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队、少管所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副本三份送达报请审批单位。
第九条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队、少管所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狱所鉴定表》、人民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机关和人民。
第十条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机关应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队、少管所,由机关负责寻找。
第十一条家居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罪犯回原住地保外就医的,监狱、队、少管所应当将其档案材料转给原住地局,由该局指定就近的监狱、队、少管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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