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需要写明家庭成员情况及家庭收入、困难的原因和程度等情况,需要你所在的街道或居委会出具,以下四种情况属于生活困难: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扶养人的居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以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4、其他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以上四种情况的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城市人口由社区居委会证明,上报事处核准;农村人口则由村委会证明,报乡核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开具流程
1、由困难家庭向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写出家庭贫困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进行入户调查了解情况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事处(乡、镇),事处(乡、镇)进行调查审核后,对情况属实的,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由本人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事处(乡、镇)加盖公章的个人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送到县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开具家庭贫困证明需注意什么
1、贫困证明中要求明文出现贷款人名字,并且要求与本人身份证上的名字完全一致,不能用同音字、不规范简写字代替,不能有错别字。贷款人名字不得涂改。
2、贫困证明要求加盖家庭所在地乡(镇)公章,或更高一级主管部门公章。其中有效的公章有:乡(镇)、县民政局、市民政局。城市居民可以是居委会、事处、社区公章。注意村民委员会的公章无效、单位公章无效。贫困证明尽量不出现两个或以上公章。
3、贫困证明中明文出现家庭经济困难,需要申请国家贷款字样。
4、贫困证明要求用材料纸或文稿纸,且用钢笔或水性笔书写,用圆珠笔书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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