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可作为妨碍公务罪的立案调查:
1、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法执行职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其合法职权从事公务活动。这种公务活动不仅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进行的公务活动,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规定或命令在其他时间或地点进行的公务活动。其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执行职务。也就是说,其管理活动确实属于他的合法职权范围,活动方式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行为者必须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阻碍公务。行为者不采用暴力或威胁方法,用其他方法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执行职务,如骂人、吵闹等行为,对执行职务有一定程度的妨碍,但不能构成本罪。
2、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执行代表职务各级,包括乡.镇.县.市.旗.地.市.盟.省.自治区.直辖市乃至全国。
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在当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用暴力、威胁方法阻止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可以构成本罪。
4、故意阻碍机关.机关依法执行工作任务,不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这种情况是上述暴力、威胁方法以外的手段,如包围、骚动、执行工作任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求提供方便的条件,妨碍执行公务。行为者必须阻碍执行工作的人依法执行公务。如果不是阻碍机关.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阻碍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但不是执行职务,机关故意逮捕杀人犯,或者想阻止执行职务,如果不阻碍公务,就不会成本罪。如果首先拒绝执行人员的要求,工作后能够立即执行公务,就不会成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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