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处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的离婚案件,应当查明夫妻和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感情状况,实施暴力;
虐待和遗弃的事实和情节。如果平时感情不好,实施上述行为是常见的、一致的、恶劣的,已经严重伤害了夫妻关系,调解无效准予离婚。
若平时感情尚好,上述行为是一时而为,且情节不严重,应责其改过并重点调解,化解纠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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