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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管辖

来源:框赞情感


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地域管辖。

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二、级别管辖。

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三、移送管辖。

上级人民有权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批准。下级人民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审理。

一、管辖的相关规定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有基层人民、中级人民、高级人民和最高人民四级,都可以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但受理案件的范围不同,具体是指:

1、基层人民。

基层人民(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的)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是说,一般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或者说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

2、中级人民。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等。在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管辖(海事与普通中级同级),其他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管辖,其他没有管辖权。

3、高级人民。

高级人民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最高人民。

最高人民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人民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管辖,它都有权将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诉。

二、破产重整的是怎么确定的?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债务人住所地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管辖。

2、基层人民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管辖。

3、上级人民审理下级人民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或者将本院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移交下级人民审理,以及下级人民需要将自己管辖的企业破产案件交由上级人民审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因特殊情况需对个别企业破产案件的地域管辖作调整的,须经共同上级人民批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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