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救济决定是不可以直接修改的。因为行政救济程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增强国家行政机关的公信力和执行力而设立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上级行政机关如果对行政救济决定不满意,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解决,而不应当擅自修改行政救济决定。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上级行政机关可能会介入并修改行政救济决定。比如,如果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救济决定违法或者严重不当,严重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那么上级行政机关有权介入并修改该行政救济决定,以维律的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总的来说,行政救济程序的结果一般情况下不应该被上级行政机关修改,但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上级行政机关可能会介入并修改行政救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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