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人民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破产费用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案件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破产财产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债权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时,应将其视为破产费用。
法律分析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人民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以下费用时,应将其视为破产费用:
1. 破产费用的诉讼费用;
2. 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案件财产的费用;
3.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破产费用包括:
(一)债务人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二)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三)破产财产人会议费用;
(四)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五)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债权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拓展延伸
破产费用和管理费用是破产程序中产生的两种费用,它们的区别在于产生原因、性质和清偿顺序。
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等目的而产生的费用,如清算费用、评估费用、诉讼费用等。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清偿,不足清偿的可以由普通破产债权人在普通破产债权额中优先受偿。
管理费用是指在公司破产后,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费用,如管理人的报酬、差旅费、办公费等。管理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而是属于公司破产后的经营费用。
破产费用和管理费用虽然都是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但它们的性质和清偿顺序不同。破产费用是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清算、分配剩余财产等目的而产生的费用,清偿顺序在普通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受偿;而管理费用是在公司破产后,由管理人负责管理和处置债务人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不属于破产费用,清偿顺序在普通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财产中优先受偿。
结语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若干问题意见》第八十,人民在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破产费用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案件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以及破产案件的受理费、破产财产人会议费用、催收债务所需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债权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时,应将其视为破产费用。因此,破产费用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诉讼费用、管理费用、变卖费用、分配费用、会议费用、催收费用和为债权人的利益支付的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二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三条 重整计划不得规定减免债务人欠缴的本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该项费用的债权人不参加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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