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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孩子应具备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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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的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即可以进行民事活动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

2、年满三十五周岁。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

3、无子女。但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可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也可不受此。或者虽有一名子女,但该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严重疾病,将来无法尽义务的,也可收养一名健康的小孩;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但收养成年人除外;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的规定。如果是为了玩弄女性或长期姘居而收养异性子女,就不能允许;

7、收养人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而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8、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可不受此。

(二)被收养人的条件:

1、不满十四周岁。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也不受此;

2、丧失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或者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但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肠子女不受此)的小孩;

3、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须征得其本人同意。被收养人已有配偶的须征得其配偶同意。第四条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六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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