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分别有: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4、法定其他条件。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1、应该具有普遍约束性。抽象行政行为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作为行为对象,它针对的是一类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2、应该具有反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对某个区域内在某个特定时期发生的同类事件可以反复适用,并不因一次适用而失去效力;3、应该具有不可诉性。抽象行政行为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行政救济的对象为在审理行政案件时进行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1、立法救济:根据我国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全国有权撤销制定的同、法律相抵触的行规、行政决定以及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及其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民族乡、镇的有权撤销乡、民族乡、镇违法或不当的决定和命令。据此,如果行政机关不及时修改或废止与上级法律规范相抵触的行政规范,即构成抽象行政不作为。从而看出,立法机关或权力机关对干行政机关拥有有效的监督权;2、行政救济:应该通过立法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赋予利害关系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权利。此外,根据和有关法律,上级行政机关对于下级行政机关有监督的权力和义务,下级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可能是上级机关自己发现的,也可能是公民向其检举,控告后发现的。因此,公民可以通过向不履行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义务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反映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由上级机关监督下级机关;3、司法救济: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下,对于抽象行政不作为不服不能直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国行政诉讼应及时作出调整,收纳更多的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救济,这也是国际规则的要求。综上所述,抽象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包括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定其他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抽象行政行为的有效成立,是指抽象行政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 对外发生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有效成立的要件 (1)行政立法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行政立法经行政首长签署;(3)行政立法公开发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根据和法律,制定行规。行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规的事项;(二)第八十九条规定的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Copyright © 2019- kuangzang.com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